涉嫌越权解释条款六: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施行后存续的劳动合同,内容与
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抵触部分自2008年1月1日起无效的规定
【条款】: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施行后存续的劳动合同,内容与
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抵触部分自2008年1月1日起无效。
【分析】:《
立法法》第
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
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在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即使部分条款不符合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应当视为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这样也可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这也是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意,可从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
劳动合同法释义》得出该结论。并且,《
劳动合同法》对法律溯及力未做出“特别规定”,理应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是,本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施行后存续的劳动合同,内容与
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抵触部分自2008年1月1日起无效,实际上已经突破了法无溯及力的基本理论,《
劳动合同法》未对法律溯及力做出特别规定,由国务院实施条例做出特别规定,法理上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