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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影响

  (四)新法对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在赋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很多权力的同时,也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述两款是对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规定,包括平等协商程序和公示或告知程序,这两个程序的具体含义,我们将在后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五)新法对规章制度实施增加了监督制约措施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3款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劳动合同法》第7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 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
  上述两款法律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实施监督的规定,其中第4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称为“内部监督”,即工会或职工有权监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规章制度的内容有不合理、不适当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修订。第74条的规定可以称为“外部监督”,即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不合法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六)新法加大了对违法规章制度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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