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三会”制度不够完善,相互之间的制衡关系没有真正形成。商业银行“三会”制度安排比较完备,但相互制衡的实际效果却并不明显。一是股东大会缺乏足够的代表性。由于股权结构中地方政府和大型企业的股本占绝对优势,而类型的股本占比过小,分散的小股东难以真正参与管理,股东大会实际变成国家股东会议或董事会扩大会议,无法对银行代理人形成有效的监督,难以对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公司行为进行控制。二是董事会成员构成不如形式上那么合理。虽然该行九位董事会成员中,来自银行内部的只有三名,但是他们居于董事长、行长等要职,加上在前文分析中提到的外部股东难以有效行使权力,最终在董事会形成一“长”独大和“内部人控制”局面,离真正代表出资者的利益要求还有差距。三是监事会不能对董事会等构成有效监督。由于地方政府和国有股本占绝对优势,监事会成员实际上是商业银行人员和国家股东指定人员,这些人员要么缺乏专业性、不熟悉银行经营管理,要么为银行内部所控制,很难对董事会和高级经理层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约束。综合分析,三会之间缺乏实质上的相互制约关系,董事会权力实际凌驾于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之上,董事长拥有左右三会的权力。
3、管理粗放,创新不足。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不到位,难以形成真正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经营运作模式。主要是业务经营管理不规范,资金管理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缺乏行之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营业网点点多面广,布局不合理,经营规模小,资产质量差,服务管理成本高,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金融创新力度不够,创新只局限于传统金融业务品种,缺乏制度、组织及结构上的创新。
4、缺乏激励机制。由于城市商业银行缺乏对人力资本的高度重视,缺乏用高薪来吸引高级人才的自主权,缺少先进、灵活的激励机制,从而导致城市商业银行在管理者和员工的收入上与股份制商业银行有着巨大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商业银行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四、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思考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城市商业银行健康发展的制度保证。当前,应对市场竞争的严峻考验,真正实现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的自身持续健康发展,尽快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必然选择。
1、优化股权结构,引导股东充分行使权力。优质的股权结构和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充分行使是实现城市商业银行有效法人治理的基础。一是尽快调整和优化股权结构。大力培育多种形式的持股主体,鼓励优质内外资和民营企业参股,进一步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和国际化,提高城市商业银行的决策水平和法人治理能力。二是引导股东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应该主要依靠引入真正具有投资倾向的外地股东和国外战略投资者,激活众股东参与决策管理的积极性,改变“三会”实际权力一边倒的局面。三是代表地方政府的股本要逐步退出,地方政府入股地方商业银行,是在特殊时期下的特殊产物,按照政府职能转换的要求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发展的趋势地方政府应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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