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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

  再次,司法改革工作缺乏透明度,没有群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群众是依法治国,推进司法改革的主体。司法改革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并影响到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因此广大群众对这场司法改革以及司法机关所出台的各种改革措施理应享有知情权及参与讨论和发表意见的权利。但“两高”出台的一些司法改革措施事先并没有向社会公开,听取群众的意见,一般人并不知道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甚至不少改革措施只是内部规定,外界人士无从知晓。司法改革工作缺乏透明度,得不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认同,必然使改革措施的效果受到影响。
  (三)建议予以解决的可行性途径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司法公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在的、必然的要求。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如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人员的非职业化、审判权与执行权的混合化及司法腐败等问题,我个人认为,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快司法体制改革, 充分保障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及其运行的内在规定性所要求的一种理性自治状态, 它的核心是司法权的行使过程完全自主, 不受外部因素、特别是政治系统的其他部分的干扰。它包含司法权的独立、法院的独立以及法官的独立。它是许多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作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 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由于我国司法从属于地方行政以及审判管理的行政化等问题, 造成司法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时受到各种牵制, 使宪法所规定的司法权独立未能得到完全的遵守和实施, 司法公正得不到保障。所以, 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确保司法独立, 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
  为了确保司法独立,应当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个系统工程,除了修补性措施外,更需要相配套协调的各项制度措施,改变司法地方化、行政化、非职业化的现状。” 一是非地方化。使司法机关摆脱地方在领导体制、人事管理体制和司法资源管理体制上的影响力, 从体制上彻底根除司法地方化对司法的不良影响。由最高法院统一掌握法官以及法院其他职业的配置、调任、考评、晋升、奖励以及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权, 强化法官保障, 同时统一管理法官的培训, 从而有效排除地方行政机关可能对司法造成的干涉, 确立有效的抗干扰机制。在司法资源管理体制上, 实行法院的司法经费由中央统管, 中央财政全额保障法院正常的经费来源, 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 二是非行政化。赋于法官独立地位和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力, 重视和强调法官的主动精神和创造意识, 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和主要目标。 在权责的配置上, 正确处理好法官的权责统一问题, 摆正主审法官与合议庭、庭长、院长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明确划分院长、庭长的行政管理职责和审判职责的范围, 改变其对法官审判实行的行政管理方式而把精力放在对案件进行总结、指导、监督上, 强化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的职责, 在给予独立审判权的同时也强化了法官的责任感, 调动了其搞好审判工作的积极性, 使裁决更具客观性。在审判管理方式上, 要将审判流程管理规范化, 合理配置各个环节的权力, 使各个环节的权力具体化、固定化, 防止随意性, 从而为审判管理权的正确运行打下基础。在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上, 取消目前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的个案请示汇报制度,在案件没有结案之前, 本案办案人员不能向上一级法院进行案件处理情况内容等方面的汇报, 上级法院只能通过上诉、申诉制度的方式对下一级法院的案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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