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有助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服务机构,在适当情况下,提供这方面的注册以及有关注册的公开资料;(viii) 采取一切其他的适当行动。”〕WIPO的宗旨主要是协调国家之间以及适当情况下WIPO与其它国际组织间的配合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全球保护,为了实现这一宗旨,WIPO可以收集情报并对之进行研究、鼓励缔结旨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以及提供行政协助等行动。从WIPO的宗旨和职能来看,WIPO主要从事的是行政和技术方面的工作,其可以在这方面作出决定并就相关的法律条款作出解释,但对于各知识产权公约的实体条款,WIPO无权作出解释。
然而,这并不等于说,WIPO在其管理的知识产权公约的解释上毫无发挥作用的余地。WIPO具有强大的技术能力,它可以对各公约的条款作出自己的解释,这种解释如果得到了公约缔约国的普遍赞同,则取得有权解释的地位。〔 这时解释权的依据不是WIPO的“暗含权力”,而是公约缔约国作为立法者,有权解释公约,即“谁立法谁就有权解释”这一原则。〕这样,如果WIPO大会或成员国会议对《TRIPs协定》纳入的四公约条款的解释得到缔约国的普遍同意,则该解释构成四公约的有权解释。
那么,WIPO对《TRIPs协定》纳入的四公约条款的解释文件能否构成协定的上下文呢?我们分两种情况来分析:一是《TRIPs协定》缔结前的解释文件,二是《TRIPs协定》缔结后的解释文件。前者是WIPO在《TRIPs协定》缔结前作出并得到公约缔约国的普遍赞同的,已为《TRIPs协定》的缔约方在缔结协定时所了解,因此,其作为协定的上下文,是具有合理性的。〔 原因在于《TRIPs协定》所纳入的不仅仅是四公约的实体条款,还包括相关的四公约整个法律制度。协定缔约方在缔结协定时,就认可了原来存在的对这些条款的解释。〕问题在于,四公约实体条款在《TRIPs协定》中的解释与其在公约中的解释,是否是毫无区差别的?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四公约的实体条款在两种情况下的解释毫无差别,那么,《TRIPs协定》完全没有必要将之纳入,而只需要求WTO成员方加入四公约即可。〔 See N. Netanel, The Impact of 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 on TRIPS Dispute Settlement, Virgi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Winter, 1997, p.453.〕《TRIPs协定》的标准和要求比四公约更加严格,其目的和宗旨也有所不同,〔 See N. Netanel, The Impact of 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 on TRIPS Dispute Settlement, Virgi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Winter, 1997, p.456.〕因此,WIPO对纳入条款的解释若要成为《TRIPs协定》的上下文,其前提就是该解释符合《TRIPs协定》的目的和宗旨,并且不与WTO的解释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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