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归附之主体——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 》第12 条、33 条、53 条之规定

  纵观其修改后的规定, 实际上《2005 年送审稿》将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规则作了相应修改, 明确规定了保险利益的存在时点, 并区别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将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存在时点改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将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存在时点改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在保险利益所归附的主体问题上, 《2005 年送审稿》在保险合同法总则中规定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而在财产保险合同部分通过第33 条的规定来看, 仅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从第53 条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特别规定来看, 仅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由于在《2005 年送审稿》所附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 >的说明》中对于保险利益的修订没有详细文字说明, 从文字上无法尽悉其修改初衷。但据其关于保险利益主体的修改之处, 可以推测出修订者试图修改现行《保险法》对保险利益所应归附合同主体的规定, 并作出了智识上的努力, 但就其目前的修改来说, 实际上反映了修改者并没有充分理解和考虑保险法上的保险合同权利结构, 也缺乏对保险法利益配置准则的确切领悟。从第12 条对保险利益归附主体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规定看, 其适用于所有保险合同, 据此, 不论人身保险合同, 还是财产保险合同, 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中有一个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可。这在逻辑上存在三种可能: 一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三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两者为同一人。只要三种情况具备一种, 即为已足。在立法技术上, 可以将《2005年送审稿》第33 条、第53 条分别看作是其第12 条在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部分的特殊规定。而《2005 年送审稿》第33 条却只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其第53 条只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于是总则与分则的规定仍难协调, 实际上使得修改后的第12 条第1 款成为无用的规则。因为根据第33 条的规定来看, 当且仅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时, 即符合财产保险保险利益规则的要求; 根据第53 条的规来看, 当且仅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时, 即满足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要求。然而该53 条的规定并不能有效发挥保险利益规则的作用。
  值得考虑的是,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由于作为危险发生载体的保险标的系被保险人自身, 而不是如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所以, 当他人以非自身的第三人为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时, 在道德危险的防控上, 须有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则。只有被保险人认可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对被保险人自身而言最少道德危险发生。所以, 单纯的利益关系或人身关系的存在并不能有效决定保险利益的存在, 通过第53 条来防范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道德危险不无疑虑。[xi]
  (二) 关于合同权利规则的修改
  在保险合同的权利结构方面, 《2005 年送审稿》将原法第10 条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法律概
  念的规定内容保持不变; 将原第22 条第2 款“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放在第12 条, 作为该条第4 款。因将原法第22条去掉, 而将原法第22 条变为第21 条, 修改了原22 条第1 款的内容, 并将原法第22 条第3 款关于受益人法律概念的规定继续保留在修改后的第21 条第2 款, 内容不变。这样修改之后, 保险合同的权利结构没有实质改变, 仍将保险人的相对一方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分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分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权利结构上将投保人定位于向保险人发出保险要约, 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主体。被保险人则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主体。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权利人指定而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主体。实际上, 受益人的存在是保险利益的延伸, 由被保险人支配、控制着合同利益。被保险人是第一位的合同利益享有者, 若未指定其他第三人为受益人, 则被保险人为当然受益人。只有在其保险事故发生不再存在时, 才由其继承人继承其保险金债权。而其他被指定者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次序劣后于被保险人的合同利益享有者。所以我国保险法上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实际上是合二为一的, 只有被保险人指定其他非自身的第三人为受益人时, 才有特别考虑的必要。因此, 可以说, 我国保险法上的受益人地位与被保险人地位存在着融合与分离。受益人地位与利益笼罩在被保险人的意思之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