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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违法的法律制裁体系初探

  基于上文对我国目前侦查阶段程序性违法现状和各种程序性制裁措施的分析,笔者认为,首先应对刑事程序法中规定的侦查程序性违法行为予以程序性制裁,在此基础之上再视该行为造成的其他危害结果给予其他法律制裁,具体构架如下:
  1. 对侦查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程序性制裁。
  程序性制裁是刑事程序法的配套制裁措施,适用范围最宽泛,能够适用于所有违反刑事程序法的行为。而国家赔偿、刑罚、行政处罚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只能对破坏其本位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行为进行制裁,即程序性违法行为只有同时侵犯了刑法、民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时才可以被纳入上述制裁措施的范围中。因而这些措施对于制裁程序性违法而言范围极为有限,不具有普遍意义。相反的,程序性制裁对于侦查程序性违法而言是一种最具普遍性、基础性的制裁措施。确立程序性制裁的目的在于,表明国家对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否定态度,即使是情节轻微,尚未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具体损害结果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也应有一定的制裁措施。
  鉴于我国程序性制裁存在的上述缺陷,完善侦查程序性制裁体系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扩大程序性制裁适用的范围。
  面对侦查阶段的各种程序性违法行为,必须扩大程序性制裁的范围,从而使所有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受到制裁,使制裁有法可依。
  (2)增加侦查程序性制裁的种类。
  对于侦查阶段的各种程序性违法应适用不同的程序性制裁。借鉴域外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我国侦查阶段程序性制裁可以适用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终止诉讼。这是一种最严厉的程序性制裁方式,即侦查阶段中如果出现了某种严重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侦查机关必须终止刑事诉讼程序,不管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是否有罪,都对其作无罪处理。如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时间超过法定期限,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害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该案,法院亦有权决定不受理该案。
  第二,非法证据排除。这是已有的程序性制裁规定,即侦查机关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谓非法证据是指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嫌疑人口供。但司法实践中执行这一条的情况却并不乐观,如果没有发生错案,对于非法证据往往是不会排除的,而且确实有些证据如果排除亦是放纵了罪犯。鉴于这一实际情况,有必要对这一条规定加以细化:对于明显侵害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所获取的证据,如暴力拷打、肉刑折磨等取得的口供、严重超期羁押获得的供诉等,应绝对排除;而对于较轻微侵害人身权财产权所获取的证据,如仅是威胁、引诱、欺骗等一般手段取得的口供,情节后果均不严重,对于此类证据,不能一概排除,应由法官来综合考虑,权衡裁量;对于没有侵害公民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所获取的证据,如勘验检查时没有见证人没有签名、扣押物品没有开具清单等,则不应该排除。
  第三,诉讼行为无效。诉讼行为无效是指诉讼行为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和规则,法律规定其不得产生预期法律效力的制裁方式。它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比,后者只处理证据方面的问题,而它既能处理证据问题,也能处理其他侦查违法行为,如使用技术性侦查措施、搜查、辨认、强制措施时程序的违法情况等。
  现今不少国家都已建立较为完善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如法国、意大利。我国现行法律中个别规定也包涵了诉讼行为无效的精神,如《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⑤ 但尚未将诉讼行为无效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确立,而且适用于侦查阶段的诉讼行为无效制裁规定一项也没有。
  笔者认为,确立侦查阶段诉讼行为无效制裁措施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确定宣告无效的侦查行为的范围时应综合考虑程序公正和打击犯罪这两方面的诉讼价值,不应把范围定得过宽。其次,赋予当事人启动诉讼行为无效的权利和明确法官的裁判主体地位。程序性违法大都侵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理应具有提起制裁程序的权利;同时,只有确立法官作为认定诉讼行为无效的主体才能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再次,确立侦查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侦查行为一旦被认定无效,该行为以及与该行为相关的一系列行为都将被认定为丧失效力,侦查程序返回到该行为实施前的状态。比如技术性侦查措施如未经批准则所获取的线索和信息无效;违反程序规定的搜查、扣押行为无效,即查获的证据等物品必须返还;不符法定程序的拘留或者逮捕无效,必须立即释放或转用其他措施;超过侦查期限之后的侦查行为不得加以利用,等等。
  第四,从轻量刑。所谓从轻量刑是指在确认侦查行为违反法律程序规定时,不宣告该行为无效,而是在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有罪时,在量刑上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这一制裁措施没有完全否定侦查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法律效力,但又确认了该行为的违法性,属于一种折衷的制裁措施。而且从轻量刑既可以部分否定违法行为所追求的诉讼效果,又能避免终止诉讼、排除非法证据等程序性制裁方式因完全否定违法行为的效力而可能导致实际的有罪者逃脱法网的弊病,因而得到一些国家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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