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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婚姻法的几点思考——纪念婚姻法修改五周年

  三
  完善婚姻法,不仅要增设必需的婚姻家庭制度,填补立法空白,而且要健全现行的婚姻家庭制度,强化薄弱环节。
  (一)关于结婚制度
  结婚制度所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基本上是可行的。但它还存在某些不足,需要加以补充。
  1.禁止通婚的亲属范围
  1980年仅规定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通婚,对于直系姻亲,拟制直系血亲未作明确规定。禁止直系姻亲,拟制直系血亲通婚是世界各国婚姻立法的通例。世界大多数国家均明文规定,禁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即拟制直系血亲)通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防止收养人滥用权利,图谋不轨。对直系姻亲不得通婚的规定,外国主要两种立法例:一是绝对禁止,即在姻亲关系因离婚或一方死亡而消灭之后,也不得结婚;二是相对禁止,即原则上不得结婚,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仍许结婚。禁止直系姻亲间通婚,是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有利于社会风气的净化,也有利于子女后代的身心健康。我国婚姻法应明确规定禁止直系拟制血亲、直系姻亲间的通婚。即使解除了上述关系的男女,原则上也应禁止通婚,但可设定豁免性规定。旁系拟制血亲和旁系姻亲间的通婚不应予以限制。
  2.设立婚前教育制度
  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它涉及到生理、心理、伦理和法律等各方面,进行婚前教育早就已成为某些国家采取的举措(如俄罗斯、美国等),目的是使结婚者掌握婚姻的规律及基本常识,懂得珍惜爱情、珍惜家庭,化解婚姻矛盾的应对方法,总之,使结婚者“明明白白的结婚”,尽最大可能防止家庭破裂的悲剧,保持家庭的稳定,这也符合建立学习型家庭的道德要求。
  (二)关于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制度
  1.完善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婚姻效力的重中之重。除了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外,有些学者认为还应增设有关配偶权的内容。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其它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其内容包括住所决定权、同居权、日常事务代理权、相互扶助义务等,增加配偶权的规定可以使夫妻关系得到全面、系统、实质性地保护。
  与之相应的还应对夫妻同居权的依法行使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有通奸、姘居和重婚行为者则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如果对方予以宽恕的,可以规定免责条款,以稳定家庭。
  2.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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