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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3、对人民法院形象的影响。对人民法院形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法院公众形象和司法权威的影响。法院做为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中应该具有良好的形象。可是由于一些长期信访现象的存在,特别是一些在法院大吵大闹、冲击、围堵、攻击法院或法官,公然藐视法官、法庭、法院和法律等无理缠访闹访现象的存在,使得法院在公众中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是一些信访案件多次进行再审,对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产生了直接挑战,影响了法院裁判结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信访案件的“特事特办”,“拿钱消灾、买稳定”、“法外施恩”等情况和做法,直接影响到其他一些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不服,不是依法办事,按照诉讼程序进行上诉、申诉或申请执行,而是直接去上访,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奇怪现象。 一味地对法院工作人员追责,却放弃或不主张制裁违法上访和无理取闹者。再追责施压,法官也无办法解决。如不想被追责,只有“违法”办案,“法外施恩”,“拿钱买稳定”,这样又会造成对方当事人上访或其他当事人效仿。在案件处理上无法满足上访人时,为了不让其上访,法院出钱、法官个人出钱、甚至法官给当事人磕头的心都有。一方是无理的重复上访,一方是无奈的重复接访。一方是上访要求过高或不合法,一方是有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且已复查多次。当事人一上访,法院就得去接,就得挨批受罚出钱,甚至还得挨打。有时警车还被砸毁公物被损坏。这倡导了什么?助长了什么?影响了什么?结果会是什么?
  4、对司法指导思想的影响。 对司法指导思想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公平正义、公正高效司法指导思想的影响。做为法院,就应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高效地裁判纠纷。可为了不产生信访案件,一些法官在裁判时,不是以法律的公正性和案件的时效性做为第一考虑,而是把是否产生信访作为处理案件的主要标准,出现了久调不决、久执不结等不良现象。
  四、减少和化解涉诉信访的对策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每一名审判人员都要树立大信访意识,充分认识到信访无小事,以高度的责任心处理好每一件案件,在提高质量的同时,注重化解社会矛盾,不能因法院的判决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引起恶性信访案件的发生。
  2、加强调解,注重疏导,做好判前判中判后的服判息诉工作。在过去突出庭前、庭中调解的基础上,开拓思路,走出案件审结法院工作就结束的误区,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判决后,着力做好判后息诉工作。对当事人不服判决的,详细询问对哪些问题不服,有何理由,再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工作,使他们明白法院判决的道理,或者通过沟通使他们接受判决,不再缠讼,最大程度地减少申诉、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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