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五,三元论说对于解决今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法律纷争,将有极大的助益。因为近年来,由于建筑技术的进步,城市的高楼大厦有如雨后春笋,一栋大楼住进数十户、数百户,甚至上千户往往有之,其人际关系之复杂,公共设施之繁多,均非往昔的一般区分所有建筑物所可比拟。其中专有部分,固由个人单独使用收益,但共用部分有的由全体区分所有人共同使用收益,有的却由部分区分所有人共同使用收益,在如此复杂的区分所有关系中,如何维护全体区分所有人的利益,实为第一要务。而要维护全体区分所有人的利益,莫过于管理方法的健全合理,要管理方法健全合理,宜将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及成员权,视为一体,始能竟其功 [2]。
(六)小结
行文至此,我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意义可作如下界定,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对建筑物共用部分享有的共用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区分所有人间的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的总称。依此定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专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共有所有权)及成员权三部分构成。
四、我国《
物权法》第
70条系采三元论说
我国《
物权法》第
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该条规定,是规定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或曰法律构成。我国立法向来无制作和发表立法理由书的制度,这无疑给法律解释、探求立法本意增添了困难。尽管如此,仍可从下述四个方面来判明本条之立法本意是采取前面指出的“三元论说”。
1.决定《
物权法》第
70条采“三元论说”的背景
众所周知,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进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私人拥有的房屋即变成商品房。一栋楼房即成为数个区分所有人(业主)的集合体。在这个集合体中,全体区分所有人(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自2000年以来,在各地的小区管理中,出现了物业管理公司与区分所有人(业主)之间的不正常关系,即实践中将物业管理公司凌驾于业主之上。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系以物业管理公司为中心,本应成为中心的业主反而位居次要。这种不正常关系,使物业管理公司无所不能,对小区的一切事务均纳入自己的管理范围。尤其是在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物业的管理出现重大瑕疵时,业主事实上也不能解聘物业管理公司。这种情况导致各地的小区管理中产生了各种纠纷,有些纠纷甚至酿成严重的群体事件,甚或导致业主集体游行、上访。为了解决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个重要的法律手段,即是要在法律上采取“三元论说”,即不仅承认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权,而且要摆正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以及明确赋予业主有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对自己的物业加以管理的成员权(管理权)。依此成员权,由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有权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从而建立起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以业主为中心,以物业管理公司为次位的正常关系。2007年3曰16日通过的《
物权法》完成了这一任务。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第81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8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这些规定,在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之外,进一步确立了业主的成员权(管理权),从而建立起了以业主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确定为服务者,其仅依业主的委托而对业主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进行管理,二者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和“服务”关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