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司的股东
(一)股东及其资格
1、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或组织。至于是否向公司出资,并不是确定该人或组织是不是公司股东的标准。
公司股东不同于公司发起人。公司发起人,是指订立发起人协议,参与签订公司章程和筹办公司设立事务的人。发起人并不一定是公司股东,只有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才转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也并不以发起人为限,只要持有公司股票,并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1)股东资格的取得。根据股东资格取得的原因划分,股东资格的取得有两种方式:①原始取得,是指基于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包括发起人、认股人取得股东资格。②继受取得,是指因股份的转让、继承、受赠、公司合并等原因而取得股东资格。
(2)股东资格的丧失。一般而言,下列原因可导致股东资格丧失:①股东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②股东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被除名;③股东因违法被没收财产,股份被剥夺;④股东因所欠债务导致所持股份被强制执行;⑤公司解散或被撤销;⑥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解散、被撤销、破产等。
(二)股东权利
股东权,是公司股东基于股东的身份与资格而享有的可以向公司主张的权利。股东权来源于股东身份,只有公司的股东才能享有股东权。
1、股东权的分类
(1)自益权与共益权
这是按股东权行使的目的进行的分类。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所行使的权利,体现为目的性的权利。它是股东实现自己投资目的、保护自己投资利益的直接手段,如新股优先认购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既为本人利益也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体现为参与性质的权利。比如股东大会召集权、股东大会出席会、表决权等等。
(2)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这是以股东权的行使是否需要达到一定和股份额进行的分类。单独股东权,是指不论股东持股多少均可行使的权利,如股东大会出席权。少数股东权,是指需要持股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一定比例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如股东大会召集权、表决权等。
(3)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
这是以享有股东权的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普通股东权,是指一般公司股东都能享有的权利;特别股东权:专属于某些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2、股东权的内容
①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②股份转让权;
③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④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⑤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⑥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计帐簿的查阅权;
⑦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
⑧优先认购新股权;
⑨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⑩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等。
(三)股东义务
归纳起来,股东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出资的义务。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向公司出资的义务。这是股东最重要的义务,从根本上来说,也是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和条件。
2、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这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出资。
3、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公司章程一经订立,对所有公司股东都有约束力,所有股东都应当遵守章程所设定的义务。
五、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一般而言,公司债券具有如下特征:
1、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公司债券可以自由流通、抵押和转让。
2、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证券。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票面上应当记载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3、公司债券是一种金钱债权债务关系。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享有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的权利;发行债券的公司是债务人,负有按照约定还本付息的义务。
4、公司债券是一种向公众筹措资金的借贷方式。与公司股份相比,这种筹措资金的方式利率固定,收益确定,风险较小等特点,易被广大投资者所接受。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1、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
以票面上是否记载债券持有人的姓名为标准,可将公司债券分为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凡在票面上记载债券持有人姓名的为记名公司债券,反之即为无记名公司债券。我国目前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绝大多数是无记名公司债券。
2、担保公司债券与无担保公司债券
以是否提供偿还本息的担保为标准,可将公司债券分为担保公司债券与无担保公司债券。前者是指以特定财产设定偿还本息担保或以第三人保证偿还本息的公司债券,后者是指没有提供担保而仅凭公司信用偿还本息的公司债券。
3、可转换公司债券与非转换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