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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其他的一些案件中,就好像我之前分析的法官类型之一,有些检察官也是很主观的,即检察官坚决认为自己是对的,但实际上是“天下奇冤”的。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该“锱铢必较、寸土必争”,必须拿出气势、水平打退对方,说服法庭。而且,在这种案件中,有时不仅需要针对检察官,对于法官,同样需要表现“强硬”。
我所办理的马XX涉嫌共同巨额贩毒被判无罪的案件便是这种情况。当时,我申请法庭向机场调取当事人离开广州的证据,因为,在该案中,有一个犯罪场面是在我的当事人离开广州之后才出现的。尽管这个证据对于案件结果而言十分重要,但是,法庭一开始还是把我的申请当庭驳回。对此,我笑着对主审法官讲:“我提出申请是我的权利,而您驳回申请是您的权力,但是,这个案件人命关天,因此,我还是请求法官慎重考虑我的意见,而在庭后,我将会向法庭提交书面的申请,请书记员将我刚才所说的记录在案。”在这种案件中,与检察官激烈的抗辩更是必要的。当然,这需要律师与当事人的密切配合才能收到对我方有利的效果。这让我想到最近炒得非常热的许霆案和十年前的张子强案。
在这些惊天大案中,我觉得有两个缺陷:
一是一些律师与当事人配合不够;
二是律师的辩护力度不够。
从这些案件中,我们还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
作为律师,不要总是盯住所谓“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大案要案名案对律师来说是一种机遇,但能否胜任则是由实力最终决定的。因此,在遇到这些案件时,你应该拿出你的水平,拿出你的职业操守。如果在众目睽睽之下,律师与当事人配合不好,又胡说白道、不知所云或怯场……那就是出丑名了!
五、肺腑之言——源自律师良知的忠告
其实,纵观我们国家律师职业的发展历程,由于长期以来缺少入职前的职业培训,不少律师很大程度上都是遵循“经验”办案的,但是,这种“经验”并非是我反复强调的实战经验,而是通过一些“非常规”手段左右案件结果的“经验”。作为行内人,我十分清楚,一个律师如果行贿屡屡得手,那么,他便想当然地认为,如果不行贿便无法实现胜诉。缺少严格意义上的“入职前培训”,年轻的律师只能依靠自己“摸索”或向律师师傅“学习”,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来,长此以往,容易形成一种封闭的“经验主义”,不利于整个行业发展。如此一来,直接的后果便是律师的口碑越来越差。
律师口碑不佳,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早在几年前,当我看到一些关律师的负面报道时,我以为这些“害群之马”仅仅是律师队伍中个别现象。但是,慢慢地,律师行贿、诈骗等诸如此类的事情层出不穷。因此,律师免不了与不择手段、唯利是图等负面评价切切实实地联系在一起了。
现在,国家处于建设法治社会的时代语境下,但是,如果律师代表的是一种“恶”的,而非“善”的形象时,那么,律师行业非但不能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取得发展,而且,极有可能进入一种“恶性循环”,造成整体行业的不景气。
所以,回到我们今天的这个讲座,我最后想强调的还是我刚才所说的:
律师遇上好的案件,应该拿出你的水平,拿出你的职业操守。你必须真正下一番功夫去钻研、实践,你还要学会如何与各色人等有效沟通。我们在办案中,都是团队作战、优势互补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啊!切忌遇到大案名案便什么都不顾,一头 “栽”下去。
今天在座的各位大多是律师助理或年轻律师,我希望,同时也相信,我以上所讲的,对大家以后的发展会有帮助。最后,我还是引用毛主席的一段话来结束今天的讲座并以此与大家共勉:“世界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但是归根结底是你们的。你们青年人朝气蓬勃,正在兴旺时期,好像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
谢谢大家!
主持人:愉快的时间总是短暂的。在短短的两个小时内,王律师倾其所能为我们毫无保留地展示了其亲历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的经验与感受。尽管大家“意犹未尽”,但是,此时我们已经不得不说再见了。
“路漫漫兮其修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在我们期待王律师下一次讲座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珍惜现在,回到现实,在实践砺练中寻求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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