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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指什么?”

  (三)拟制说证据的现实意义
  1、拟制说证据从哲学认识论与司法实践出发,让一些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社会常理、日常生活常识重新回归到案件的审判中来,避免因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无法查明时,导致无法审判的现象发生。例如,去年发生在南京街头的彭宇案件就是例证。
  2、拟制说证据充分发挥人的合理主观能动性,在符合证据的相对客观情况下,能得出真实或不真实的效果。
  3、拟制说证据考虑到证据伪造可能性,防止事实的“失真”,能同时正面与反面全面去考虑案件事实存在的可能性,为该事实成立与不成立,寻找全面、客观地依据
  4、拟制说证据在运用证据时,特别是在自由心证的证据裁决模式下,让司法人员不至于捆绑在僵硬法律形式上;是审判人员采用自由心证的裁决的理论前提。
  
【注释】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

崔敏主编:《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页。
崔敏主编:《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页。
崔敏主编:《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页。
崔敏主编:《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3页
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班,第148页。
参见齐剑候《刑事证据基本原理》,吉林出版社1982年版,第50页。
参见胡锡庆主编:《诉讼证据通论》,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51页。
参见崔敏、张文清:《刑事证据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25页。
《现代汉语辞典》,商务印馆1996年出版,第16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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