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少于1000字。
许某盗窃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别巨大的标准,而且取款数额达170余次,案发后潜逃一年,有部分赃款无法追回,并且没有法定的从宽情节;郭某取款次数和数额与许某相差很大,且案发后向司法机关自首,全部退还赃款,依照
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同,在量刑上应当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
《
刑法》第
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法条中的体现。罪责刑相识应原则是
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内涵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不仅仅关注行为一般性,同时关注行为人的特殊性,不仅要确保罪刑相当,还要考虑刑罚的个别化、体现区别对待。罪责刑相适应贯穿于刑罚的制定、刑罚的裁量以及刑罚的执行的全过程之中。约束国家立法机关的制刑权、司法机关的量刑权和执行机关的行刑权。这就要求在立法上,合理地根据犯罪的轻重设置相应的法定刑。司法上,法官在立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准确依据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确定被告人的宣告刑。
当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的。罪责性相适应原则要求立法上要罪刑均衡,只有立法上做到罪行均衡,才能保证司法的罪行均衡。否则,法官是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做出裁判的。但是,我们反观立法,立法上的罪行均衡只有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得到检验,特别是通过个案来检验。罪刑法定原则也反对严酷的刑罚,因为罪刑法定主义诞生的背景正是启蒙思想家反对暴虐的刑罚,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之一就是保障人权。因此如果立法上设置的法定刑存在问题,将直接影响量刑的实体公正。
根据上述材料,我们发现
刑法对于盗窃罪法定刑的规定存在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