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职业驰名性。律师服务业与市场经济一脉相承,它除了具有其它服务业的共性特征外,还有其鲜明的个性,这一职业群体受过法律专业的教育和培训,具有对律师的理想和道德义务以及对国内法和国际法所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职业敏感,并充分运用本国的法律制度和自己的智力资源,根据法律和公认的准则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自由和勤奋地进行工作,创造性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法律服务,并为世人所公认。国内知名律师吕良彪在谈及这一话题时曾指出:“律师的社会地位与执业保障是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程度最灵敏的晴雨表,是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志”,其职业价值与职业使命注定了这一职业群体“始终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和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6]可以这样说,职业驰名性是律师这个社会职业群体与生俱来的天然属性。
在市场经济尤其是在WTO框架下,律师的执业保障、职业价值与社会作用越来越为各法治国家和社会大众所认同。其中的精英群体甚至还担负起推进国家法学研究和立法执法实践、健全行业自律约束和执业环境建设、打造律师执业品牌和跨国经营公司等方面的社会职责。其间涌现出美国的托马斯.杰佛逊、亚伯拉罕?林肯,法国的马拉、罗伯斯比尔等等享有盛名的职业律师出身的国家领导人,和美国的贝克.麦肯思律师事务所、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等等百余所世界驰名的跨国律师集团。包括中国在内,各国律师职业群体因其固有的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组成部分和市场竞争直接主体的独特角色,其触角已经深入到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国家机构和社会个体依法规范运作和提升绩效品位的一支重要力量,并如同市场中的“驰名商标”一样为整个社会所尊崇和依赖,其职业成长的生命力、职业价值的影响力和职业形象的公信力为世人所折服,其职业驰名性可谓众口皆碑。
4、市场稀缺性。律师服务业从其产生之日起直至现在,在世界各国都被看作是为数不多的“朝阳产业”之一。其中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律师职业与市场经济存在天然的“不解之缘”,其无限宽广的市场容量正是基于“一切需要他们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即委托人的委托而存在,它不仅仅是一种新兴的绿色产业,而且一直是一种社会需求大于社会供给的稀缺产业,呈现一种典型的“卖方市场”趋势并长久不衰,并“在与政府和其它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正利益的目标等方面”勤奋工作而乐此不疲。这种稀缺性是由于这一特殊职业所独有的专业技术竞争力和公共服务社会化趋势所决定的,它既非人为炒作的结果,亦非国家行政强制使然,更不因各国历年来律师职业从业人数“几何级数”增长之势而有所改变,它不仅在欠发达国家与地区是这样,而且在欧美发达国家中也是如此。
正因为这种市场稀缺性的客观存在,律师服务业才被社会上不同阶层、不同行业及其人员所仰视和垂涎,以至于发端于国家行政的、司法的制度性壁垒和发端于社会利益集团经济的、观念的非制度性壁垒侵害其执业权益、阻滞其业务发展之现象不断发生,其行业自律与行业保护形势不断严峻,以至于时下各国均不断出台包括抬高市场准入“门槛”、强化行业督导制约机制、严格执业市场管理等在内的各种措施,以谋求这一稀缺产业的健康成长和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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