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媒发达、信息通畅的今日,廉耻问题被空前放大了。以前的无赖:“我就臭不要脸了,你能把我怎么样?”的确,“被臭不要脸之人”可能很无奈。但是现在,有太多的可能观众在饶有兴致的玩味着这样的臭不要脸,使臭不要脸之人寸步难行。
公开招投标,只是看上去很美。有无数的“猫儿腻”可以使公正变为不公正。唯一不能颠覆的就是:强胜弱败。恶意串通,决不仅仅局限于投标人之间,更多的情况是发生在投标人与招标人的代理人之间。在以政府为招标人一方时——尤烈,因为国家是不会思考的——傻子。谁可以、应该成为国家的代理人?这是一个十分严峻、严肃的问题。
行为违法与违法行为产生实际效果,是可以分离的。市政府占“干股”的意思表示,本身构成违法无疑,不以获得实际收益为前提。恰如:“偷了,但没偷着,所以不能算偷。”一样荒唐。
法律的确没有禁止官员可以成为专家,但官员以专家身份隶属于企业并从事经营活动,则在必禁之列。
错漏百出的招标(可能涉及:1、招标主体;2、标的项目;3、设定条件;4、私自“搭车”;5、招标程序;6、招标方式;7、招标期限;8、专家构成等方面),仅仅因为已经成为事实,就堂而皇之的“不容更改”了吗?到底是因为公共利益可能受损,还是因为当事人利益必然受损(数额可能巨大)?现逐一辨析:1、延误“西气东输”的后果是什么?没有交代。2、第三人不能中标的损失由于应得到政府的补偿,能否因此而转化为公共利益的损失?这分明是对当事人损失的美化。3、“照付不议”合同作废。请问,在此之前,周口市民及企业就没有使用天然气吗?难道,签订不了“照付不议”合同周口市民及企业就要“喝西北风”了吗?此外,中石油公司并不会关心谈判对象的名称,而在乎的是其资质和实力。“照付不议”合同的签订是必然的,也是符合中石油公司的利益的。失去“西气东输”接口机会,当属无稽之谈、杞人忧天。假想的所谓的公共利益的损失是根本不存在的。
让我们做最美好的设想:原告的合法投入得到了合理的弥补。这已经是最理想的结果了。至于未来的基于垄断地位可能获取的超额利润,连想都不要想了。这其中的利弊得失是一目了然的,不诚信者是有巨利可得的。说穿了:第三人先投资接管原告的所有前期投入,取而代之,便可坐享之后源源不断的垄断利益。政府在其中只是扮演一个“过路财神”——经手人,把第三人的投资以政府补偿的名义转交给原告,便可名正言顺的将其轰走。至于政府工作人员(甚至审理案件的法官)是否从中“大捞一票”,我等就不得而知了。
多么精彩的一出巧取豪夺的戏剧,至此隆重谢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