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误打印为“投票人”。“中标通知”误打印为“招标通知”。“保证确有实力的招标企业建设周口天然气城网项目。”其中的“招标企业”明显为“投标企业”之误。
职权法定——雾里看花。
市计委的职权是什么?没有法律依据。
请看最高法院的述说:
1、“从中央到河南省地方,此项工作已经交由各级计委负责。”这是“上行下效”,是客观现实,但却不是法律依据。
2、“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和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2)35号文件规定”,均与法律无缘,甚至连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边儿也不沾。
3、“周口市委编制委员会周编(2002)25号文件”,疑似执政党党内文件,更与职权法定无关。且效力级别极低,与自我授权已经相去不远。
4、“建设部第62号令”,这倒是一个名正言顺的行政规章。遗憾的是,这唯一的正当依据却被法官无情的抛弃了。原因很简单——犯上。该规章明白无误地规定“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天然气管理工作”,而不是计委。但这一规定却与国务院和河南省两级政府的意思表示不符,所以被弃置不用。
直接的、悍然的有法不依,这就是最高法院通过具体的行动向世人做出的宣示。看来,最高法院还是不敢“冒犯”国务院。错过了一次给国务院上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的良机。
恰恰是由于不同机关的职责不分、朝令夕改,导致本案纠纷发生。
本案应演化为一场——(行政)权限诉讼。
“专营”是何含义,应以规则为依托,而不能各抒己见。
互不隶属的两个行政机关,一个发现另一个行为违法(以至于妨碍了自己行使职权),怎么办?正解:没法儿办。现实是:迂回战术,通过共同的上级,协调解决。只要自己能够行使权力,别人是否违法、是否应该被追究责任,与己无关。
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市计委可能不知道益民公司的存在吗?可能不知道周地建城(2000)10号批文的存在吗?可能不知道“一个城市只允许批准一家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的原则”吗?除非它不负责该项工作,否则,不知道就已经构成违法(事实认定不清)。
5000万元“保证金”是什么?是——门槛,是“拦路虎”。果然成功地达到了使益民公司无力投标的目的。其数额之高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保证金的上限(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根本就不是保证金了,而是公开的“进入壁垒”(当然,由于招投标活动是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是法律明确禁止,不会认定为违法行为。)。很明显,贯彻实施建设部272号文只是幌子,从原告手中夺走“周口市管道燃气专营单位”资格才是目的。弃旧爱而取新欢,周口市政府活脱脱一个——“当代陈世美”。如此的“生活作风”,定会令世人避之犹恐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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