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先例,遵守习惯,无疑是秩序社会的良好表现。同一性塑造秩序。北科大对田永的处理,一如既往,一以贯之,与以前的处理相比,没有跑偏,没有走样。好像流水线上的产品一样。可以质疑的只有产品质量,遵守既有的生产流程则无可指摘。
恐怕没有一个人会认为学校是《
行政处罚法》所规范的行政处罚的设定者和实施者。进而,恐怕没有一个人会认为学校应受《
行政处罚法》调整。《
行政处罚法》中所隐含的正当程序原则,自然不能适用于学校(即使学校被某些人“歪曲”为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英国的雨伞可能很精致,甚至相当精致。但在干旱少雨的地区,就没了用武之地。自然正义原则的内容可能很精美,甚至相当精美(就不劳该文作者详尽介绍了)。但如果像空降兵一样空投到中国,那只能算是——偷袭。一项原则的运行状态与它是如何产生的不是一回事。学会了哺育孩子,并不意味着也就学会了生产孩子。外来物种的产生和生存的时空条件,比外来物种本身(假如要引进的话)更值得我们关注。在这一问题上,有太多的人都本末倒置了。
另一种可能的反驳:较大数额的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尚可要求听证,而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却未明列于听证范围之内,按照裴多菲(这可是西方文学大腕儿)的逻辑,自由价最高。试问:法官可否“创造性”的裁判,未经听证的行政拘留违法无效?真想听一听该文作者的回答。
不要误以为:只有成功才能推动历史前进。悲壮的牺牲,更具启发和教育意义。
恰恰相反,田永的预期(“只要他像其他同学一样完成学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任务,学校将会准许其如期毕业。”)是没有任何生活经验上的根据的。除非他既不知道“作弊者退学”这一规则,也不知道自己作弊之后被退学了(尽管田永一口咬定不知道,但真相是不难被查明的),但这些又恰恰都是明显没有任何生活经验上的根据的。在如此显见的问题上,该文作者居然视而不见。
该文作者认为使田永可以减轻可指责性的两个情节——均不成立。1、田永留在学校对社会的危害性非常轻微。真是:驴唇不对马嘴。田永作弊行为以及无视学校决定滞留学校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不在于滋扰社会,非常轻微更无从谈起。果真如此,所有被开除的学生都赖在学校的理由倒是蛮正当的。2、学校有过错。就更不是掩盖、抵消、减少田永过错的理由了。充其量是:混合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