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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干部“打死”警察队长能否无罪释放?

  我们作如下假定,用于分析女干部被无罪释放的几个路径与理由:
  假定后续证据能够证明如下事实:
  1、警察队长当时并非执行公务;
  2、警察队长在冲突开始就把女干部的汽车钥匙抢过来扔进水沟;
  3、警察队长在女干部邀人前先动手打了女干部一个耳光;
  4、警察队长系醉酒打人首先挑起事端;
  5、在邀人前,以及邀人后,女干部都没有动手打人;
  6、女干部与被打死的警察队长、动手打死警察的人与被打死的警察队长之间都没有其他纠纷、仇隙,事件纯属偶然发生。
  还可增加说服性的辅助假定:
  1、女干部从未邀人打人;
  2、邀来的人从未受邀打死过人,或者受邀重伤过人;
  3、邀来的人从未打死过人,或者重伤过人;
  4、警察队长曾经暴力执法;
  5、警察队长曾经参与过非公务暴力行为;
  6、警察队长曾经在执法或者非执法过程中打死人,或者重伤人。
  那么,在下述情况下,女干部和打人者都可无罪释放:
  六、女干部无罪释放的法理分析
  辅助证据或者无罪推定:
  1、在邀人时或者打人过程中,没有证据表明女干部指示打人者过来打人或者指示打人者过来打死人,那么女干部没有犯罪的主观要件,应无罪释放。
  2、有证据证明,女干部邀人时只要求过来帮忙(中性——不是打人或者打死人,而是自己被打了,避免继续被打,甚至避免被警察打死,邀请人过来帮自己正当防卫),人员过来后,女干部只是要求他们保护自己,而警察率先动手打新来的人,或者挑拨新来的人与自己动手,或者继续威胁女干部,而打人者只是保护女干部,从而对警察实施群殴,导致警察死亡。那么女干部没有犯罪的主观要件,应无罪释放。
  3、即使女干部邀人时明确指示来人过来打人或者打死人,但是有证据证明:来人动手前,或者暴力激化前,女干部曾明确指示来人不要打人,或者要求他们停止打人;或者来人动手前,警察对女干部和来人实施了有效的人身威胁,或者发起了打架的明显挑拨,而且女干部有阻止暴力开始或者升级的言行,那么女干部没有犯罪的主观要件,应无罪释放。
  七、打人者无罪释放的法理分析
  1、没有证据证明打人者有杀人或者重伤人的主观要件,那么打人者应当作无罪推定,应予无罪释放。
  2、有证据证明:打人者动手的起因是警察队长继续威胁女干部或者打人者的人身安全,打人者自己或者帮助女干部实施正当防卫,并且由于警察发起的暴力升级,打人者没有防卫过度,那么打人者应予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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