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偏重战争的体制。在历史上,注重平权的商品生产交换的国家及社会体制,是产生尊重人格和尊重私人权益精神的源头;而偏重于战争、称霸、集权的体制,势必生成“国家本位主义”观念。古罗马国家对商品生产交换体制的客观维持和尊重私权的法律构造,造就了被后世资本主义世界奉为精神支柱的“权利神圣”、“私权至上”等观念。其间的商业辉煌,一方面树立了遵从商品交往的“自由、平等、独立、秩序”等内在法权的意识;另一方面造就了众多实力雄厚的商业集团,这种集团性质虽然还不能等同于近代社会得以振兴市民社会的组织体,但这些集团的利益需求客观上制约着国家的政治走向和法律创制。昂格尔始终认为,社会交往中的利益集团的形成,是民主秩序和法治体制的基础,而这一点恰是古代中国社会所缺乏的。 [8]
三是自然经济、村落社会的身份体制。国家本位主义与自然经济土壤、宗法家族结构的密切结合。村落社会的本性是身份关联,势必形成“家本位”思想。宗法家族在自然经济的肥沃土壤的滋润下得以繁延与成长,而宗法家族的价值需要社会权威的保护与扶植,由无数个宗法家族构成的社会必然要架构起金字塔式的“大家”,大一统的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政权便责无旁贷地承担起维护宗法家族地位与价值的责任,国家本位主义就有了坚实的社会生存环境。
四是“以国为家”的法儒文化的精神影响。春秋战国时代,凡是在精神上支持、拥护诸侯国军事、政治利益的观念与理论,均会被统治者们接纳,并使那些观念与理论得到国家权威的保护。强调用“力”、用“势”、用“术”的法家“治世”、“治民”观念与“以德教化”、“以德服人”的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都同样受到统治者青睐。因为他们都是以国王或国家实现“称霸诸侯”为己任。法家“重农抑商”和儒家“重农轻商”虽然实现价值取向的方式不同,但殊途同归。由他们的观念与思想的互补与相融,构造起“国家本位主义”为主干的封建专制体制的思想基础。
鸦片战争后,随着西方个人本位主义价值理念的客观植入“,自由、平等”的观念渐渐得以表达。但由于国家本位主义的强劲势力,使得私权显得势单力薄,甚至微不足道。及至民国时期,虽然在法律制度中能探寻出区别于纯粹“国家本位”的对“社会利益”的尊重,但由于这种社会本位观是以限制甚至剥夺个人权利、自由为其手段的,因此其实质是公法上专制的“国家本位主义”在私法上的延伸。社会仅仅是国家的附属物,社会缺乏自身的独立性,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都要有国家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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