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还是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抑或是国家诉讼权力运作的正当性来分析,在当下正在推行的刑事诉讼改革实践中,我们都必须重视和强化平等竞争、公平竞争的游戏精神,清除刑事诉讼程序所承载的过多的政治性任务或意识形态方面的压力,使刑事诉讼回归基本的诉讼形态。为此,首先需要对既有的一些主导性诉讼观念与预设进行爬梳和清理。一方面,基于对诉讼本质与规律的合理认知,弱化刑事诉讼的阶级斗争性或意识形态性色彩,强化其作为社会冲突解决机制的实质属性,确立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公平竞争的观念,实现法官从执行政治意志的专政工具到公正裁决冲突的中立第三者的角色转变(注:从理论上讲,法官对刑事诉讼活动(如庭审调查)的积极介入并不必然会消解掉其中立性,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形态就是例证。);另一方面,应当打破“
刑法制定是完美无缺的”,因而法官的裁判只是对
刑法的忠实适用的“神话”,清醒地认识到人类在刑事诉讼机制中发现案件真相能力的局限性。由于对案件事实的探寻是一个在刑事诉讼的有限空间、时间条件下认识过去的过程,因而我们不得不认同学者的下述分析的合理性:对于已发生案件的推理过程与撰写历史并无二致。历史永远是历史,谁也无法让历史重现。历史学家笔下的历史不过是他们根据某些也许关键也许不关键的线索重构的故事。新的线索、新的痕迹一旦发掘,人们又改写历史。法律判决也是这样的一种人为艺术(artificial art),只是故事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有个结论,而且这个结论必须具有稳定性,即使以后发现错了,也没有太多的办法。这是人类的悲哀,但无法改变。 [11]由此,就刑事诉讼来讲,企望司法机关能够将所有案件的事实真相予以查明,实现实体结果的公正,不枉不纵,无疑是不切实际的幻想。错误判决(从而错误地放纵坏人或者错误地冤枉好人)的出现是伟大而渺小的人类所难以避免的社会现象。不过,人类虽不能达至完全的实体正义境界,但有能力使每一起刑事案件的程序运作保持最低限度的公正,进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遭受司法权力的非法侵犯,维护其作为现代公民的人格尊严。概言之,在刑事法律实践中,我们应当把过去聚焦在诉讼结果上的视线更多地转移到诉讼程序的建构上,重视诉讼过程公正的特殊意义。事实上,在当下中国,程序法治建设的地位及其重要性也正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明智之士的重视和讨论,而程序法治最根本的内容就是加强对程序运作过程中司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其次,应当在观念调整和转化的同时,采取积极的立法与司法措施,确立并落实相关的配套性保障制度,如强制措施的司法控制制度、回避制度、辩护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诉审分离制度、证据裁判制度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注:在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近几年来以强化游戏精神为实质导向的刑事诉讼改革实践可以提供某种镜鉴。)通过这些诉讼制度的施行,确保控、辩双方平等竞争、公平对抗,使刑事诉讼的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是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