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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区矫正制度探析

  注重犯罪人的心理重建、社会重建、职业重建, 帮助他们解决心理、生活障碍, 引导他们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顺利完成再社会化过程, 回到社会生活的正常轨道上。社区矫正对象普遍存在一定的社会和心理压力, 对自己的“犯罪人”身份过分关注, 担心受歧视而自我鄙视, 有的社区矫正对象由于觉得社区矫正使自己接受“社会大监控”, 是对其人格的更大侮辱, 进而对社会产生仇视心态。要通过宣传教育重树他们自信心,使他们认识到“犯罪是他们错误选择的后果, 要使其真正感受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和社区造成的伤害、影响, 给他人正常的生活、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 使他们认识到他们不是被害者, 恰恰相反,他们是被害的制造者。[7] 要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必须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可以尝试建立心理咨询机构,加强对心理矫正的重视程度,个体之所以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主要是由于其没有正确认识行为的危害性、没有正确的人生态度去解决面临的问题。通过专业的心理咨询师的心理调查,了解矫正对象的心理状况,从而采取相应的心理矫正措施,消除矫正对象的反社会性、人身危险性因素,使其正确认识自己行为,正确对待自己,重新走向社会。2005年6月在上海虹口区成立了涉及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对象、社区青少年、禁赌对象的心理咨询机构,中心的成立为心理咨询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和社区青少年的心理矫治提供了平台。通过一系列的工作,不仅了解到社区矫正对象的一些真实想法和数据, 而且使他们感受到政府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真心实意在做这项工作, 拉近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的距离,提升了矫正的效果,许多社区矫正对象因此走出了人生阴影,有的矫正后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激励对生活丧失希望的邻居,给邻居做心理疏导工作。[8]
  根据社区矫正的特点和被矫正对象的特殊性,适时地调整矫正措施,实行分管分矫制度,注重矫正的实效性。非监禁性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特征之一, 被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在一定的范围内过着自由的生活, 他们的人身自由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 但仍应保留较大的行动自由而不受太多的干涉。如过分干涉,可能使矫正对象对自己的身份逐渐认同, 出现更严重的反社会情绪或自卑消极的不良情绪, 产生自我降格心理,不利于教育改造。针对矫正对象不同实行分管分矫制度,即社区矫正机构根据一定的标准,将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分类矫治的矫正方式和管理制度。分管分矫制有利于防止不同矫正对象之间的交叉感染, 分类矫治有利于分析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群体的思想、心理和行为等特点,从而做到对症下药,采取更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分管分矫制度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级处遇,体现累进处遇制度的精神实质。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处在不同的管理级别中,享有社区矫正机构所赋予的不同待遇,有利于提高接受矫正的积极性。分管分矫要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类。在美国的社区矫正中,对矫正对象的分类,通常有三种尺度:一是矫正对象的危险性,主要考虑矫正对象今后犯罪的可能性;二是矫正对象的需要,主要是考虑矫正对象与犯罪有关联的需要结构;三是矫正项目与矫正对象的适应性,主要是考虑矫正的处遇项目是否适应矫正对象的需要和情况。 [9] 有学者主张根据矫正对象的气质和性格进行分类,笔者认为虽有一定道理但不足取,分类应以其人身危险性为基础,主要是通过人格调查实现。对矫正对象在决定实施社区矫正前,由社区矫正机构的专门人员,对矫正对象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矫正对象的素质和生活环境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评估,然后作出科学分析的制度。这一制度起源于美国的缓刑资格调查制度。1956年在海牙召开的第12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积极倡导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目前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采用了这一制度。如英美的缓刑官的职责之一就是为法官提供判决前的报告,就对犯罪人适用监禁还是社区矫治方案提出意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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