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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科视角下的和谐证券市场探析

  上述内容是政府理应承担的主要职责。这些职责让政府去承担比让市场或企业去承担,具有公正合理、交易成本小和规模经济等的优势。
  在证券市场上也一样,如果没有一个明智政府的积极促进,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有经济进步,——也有许多政府给经济生活带来灾难的例子,以至于要写满几页警惕政府参与经济生活的话也是容易的。(W•阿瑟•刘易斯,1990)因此,一方面,那种认为政府管得越少就管得越好的信条,已为大多数政治领袖所抛弃。由于市场有失灵、交易成本也有过大的时候,加之我们所要建立的是新兴加转轨的证券市场,这就更需要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和主导作用。政府应制定并实施公正普遍的行为规则,市场准入的合理标准,中介机构的责任机制,动态的信息披露监管机制等,从而营造出一个透明的市场环境、公正的市场秩序,以保持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和稳定的发展。
  另一方面,政府也有失灵,也有交易成本过大甚至更大的时候。既存在着市场失灵也存在着政府失灵。政府权力是“必要的恶”,“免不了的祸害”。因为,政治权力有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去追求一己的私利的可能性,有扩张性、惯性和刚性,它倾向于直接控制和非规范行使,并且缺乏普遍性、明确性和稳定性。所以,政府对证券市场有监管错位的可能。其表现是:一是不该管的管多了,对市场渗入太多,用行政职能代替市场职能,将市场培育、初期转轨时期的职能延续到市场化时期;二是该管的没有管好,致使法律规则不完善、落实不到位,信息的监管不力,市场准入、退市的标准以及中介机构的责任机制未及建立;三是没有正确处理政府管理机构与国企上市公司的关系,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所以,在和谐的证券市场的建立中,政府的职能既不能缩小也不能夸大,应有一个合理的定位。
  三、和谐证券市场的法理学考察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现代经济是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因之,从法学和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和谐的证券市场应是一个投资者与融资者,中小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投资者、融资者、证券公司、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以及个人(企业、机构)、政府与法的关系的合理化和法治化的市场,是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个人权利、国家权力与法律之间的一种和谐关系的市场。
  关于法治,哈耶克的论述具有更大的启发性。他说,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下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 (冯•哈耶克,1997)这实际上强调了两种关系:一是个人(企业、机构)与政府的关系,一是个人、政府与法律(规则)的关系。就前者来说,应以个人、个人利益、个人权利和市场调解为基础,以政府、公共利益、政府权力和政府干预为辅助。就后者来说,应以个人服从政府颁布的法律规则为基础,以政府本身也服从自己颁布的法律为依归。这一原理可以适用于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整个社会生活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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