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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确定性对法律的基本建设作用

  总之,法的不确定性是现代法治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之一,对它的认识和解决关乎法治走向及其未来。在法的确定性神话被消解的今天,当法治大厦的基础被试图撼动之时,如何在对非确定性充分理解和认识的基础上,正视人理性的有限性,摆正法的确定性的位置,恢复人们对法的确定性的信心,继而重建法治的威信,仍然是我们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注释】作者简介:朱继萍(1967 —) ,女,河南光山人,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西北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① 如古印度的《摩奴法典》第一卷第102 条规定“为将婆罗门的义务与其他种姓的义务以适当顺序加以区分,生于自存神的摩奴特编纂了本法典。”而在早期基督教法《摩西十诫》中,禁止性内容就占了80%。关于古代阿拉伯法对义务规定的重视可参见王云霞、何戊中著:《东方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3 年第1版,第106 页。至于古代中国法,以刑为主的特征已经是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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