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种“竞合”现象,银行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也可以选择刑事自诉方式解决。但是,如果银行选择了民事诉讼并被法院受理,就不能同时再为刑事自诉;反之,如果选择了刑事自诉并被法院受理,就不能同时再为民事诉讼。这在诉讼法理论上被称为“一案不能两立”原则。
假如银行选择刑事自诉,则许霆的行为符合
刑法关于侵占罪的定义、特征与犯罪构成,显然构成侵占罪,应处2至5年的有期徒刑。因为,当遗失物没有被取回且拾得人没有使用或随意处置就不属非法侵占,而当遗失物没有被取回但拾得人明确拒绝归还、挪做他用或出售、赠送给他人则属非法侵占,此时,只要符合
刑法有关规定就可以定罪。
关于上述理论解析,另有我国权威刑法学教材中的基本理论为佐证:“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注:即上面说到的“事实行为”)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案例十二:持银行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取款机出错,大量吐出现金,该现金是非基于银行的真实意思,而是因为过错偶然丧失占有之物,具备遗失物的特征。持卡人此时将自动取款机吐出的现金占为己有的,可以构成侵占罪。(以上观点摘自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
综上,就纯粹的法理学理论分析而言,对许霆案件,在法理学上可能得到的、比较科学的和正确的结论应该是:银行失去控制的174825元是因为第三者过错导致的遗失物或者遗忘物,许霆提取该遗忘物构成不当得利行为,在提取当时至被许霆非法侵占之前,许霆具有法定的(民法和
物权法意义上的)代保管义务,当许霆拒不归还并将不当得利挥霍完毕时,在银行提起刑事自诉的情形下应当被判定为侵占罪。
简明通俗地说:拣到银子不是错,拒不归还才是错。
200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