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增强,并要求劳动争议能快速解决
由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由于体制改革的原因,大量劳动者打破了铁饭碗,进入了自由劳动市场,劳动者对维护自身在劳动争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他们意识到自己与资方地位的平等性,因此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更加注重维护自己的辩护权、知情权,甚至在纠纷违反之前的预防劳动纠纷措施的制定中也更强调自己的参与权。而且,由于劳动争议数量和发生频率的不断增多,以及社会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在大量的劳动争议爆发的同时,也必然要求一种能迅速、快捷、低成本解决纠纷的争议处理方式。因为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已飞速发展的今天,时间与金钱之间的对应关系更加明显,无论劳动者还是资方,劳动纠纷都不是他们工作的所在,他们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新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中去,因此只有在发生纠纷后,迅速的给纠纷画上一个句号是两方面所迫切需要的。
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体制现状及弊端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以及我国有些地方的高级法院的批示中还明确规定,未经仲裁的劳动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明确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采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 的体制。这种“一调、一裁、两审” 的体制,换句话说可称为先裁后审模式曾在发挥劳动仲裁机关的积极作用、缓解人民法院审判压力等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和劳动关系的变化,这种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五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