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认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之间做出相关法律行为时,对于代理人向第三人做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否归属于被代理人,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法官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而定。如果有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法官认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者本人,这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
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而在
合同法中有相应的条文,
合同法第
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确保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第三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是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如果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基于疏忽大意而未对代理人身份及权限予以必要审查,以致误信其有代理权,则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3、案例
当申请人获得了专利权后,如果有请求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而且专利权人没有做出著录项目变更 的话,依据上述专利代理授权委托书表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将受理通知书和相关附件转送在申请阶段的专利代理机构。根据与专利权人的委托合同有可能专利代理委托已经终止,代理机构没有获得授权来处理无效事宜,或者专利代理机构没有收到处理无效事务的费用,专利代理机构不会主动代理无效事务。但是因为专利权人没有做出著录项目变更,专利局或者复审委员会并不知道代理机构与专利权人的内部关系,而视为代理机构还具有代理权。
具体案情 :专利权人郭效信(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委托山东省专利事务所于1998年10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1999年10月6日被公告授权,专利号为98222613.6。金某、王某于2001年3月8日针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于2001年3月21日将无效请求书和相关文件副本邮寄给了专利权人委托的山东省专利事务所。针对无效请求,专利权于2001年4月16日寄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2001年5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向专利权人发出的通知书寄给了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2001年7月3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既未提交回执,也未参见口头审理。2001年8月1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了宣告98222613.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第3579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该决定于2001年9月19日寄给了专利权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权人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第3579号决定。理由是:在专利权人的专利代理委托书中虽然记载有“郭效信委托山东省专利事务所代为办理名称为“ (省略) ”的发明创造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事宜 ”,但按照行业惯例,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的申请事宜及该申请被授权专利权之后可能发生的无效宣告请求相关事宜是需要分别授权的,因为两个程序是完全独立的,同时,上述“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事宜”实际上指专利有效期内的年费缴纳事宜,所以,在无效宣告请求阶段的答辩、出席口头审理等事项并不在山东省专利事务所的代理权限之内。因此,被告将本应送达给原告的口头审理通知书邮寄给没有代理权限的代理机构,导致口头审理通知书没有送达原告,使其丧失了出席口头审理的机会。故一审法院撤销了无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