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来的中国宪法学研究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
宪法解释和文本 分析的方法。1982年
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宪法、监督
宪法实施的权力。从宪政发展的经验看,但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必须经过
宪法修改才能弥合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缝隙,
宪法解释是一个重要的途径。从某种意义上讲,
宪法解释与修改
宪法相比,更为灵活,更有利于节约立法成本,更有利于维护
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宪法解释则既包含着发展
宪法、适应社会发展的功能,也包含着实施
宪法、使
宪法发挥调控社会的功能。
宪法的最高法性质要求建立起包含
宪法解释制度在内的
宪法实施制度,而不是仅仅让
宪法屈从于社会现实的变化。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加强
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66]为了维护
宪法的稳定性,充分实施
宪法,需要充分发挥解释
宪法的功效。当然,在某些制度是无法通过解释
宪法获得正当性的时候,也需要修改
宪法。但即便是修改了
宪法,也还是需要
宪法解释制度,使修改之后的
宪法真正运作起来,而不是形同具文。因此,在未来中国宪法学方法论体系中
宪法解释将成为重要的方法之一,同时也是完善
宪法发展途径的重要因素。
5.进一步重视定量分析方法,增强宪法学学术命题的实证基础。
从2006年与2007年发表的宪法学学术论文看,实证性、经验性的学术论文是不多的,定量分析方法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适应
宪法实践的发展,我们需要从单纯的定性分析转化为定量分析,建立宪法学知识专业化的模型,提高宪法学学术命题的说服力,强化实践功能。传统的定性分析方法已不能适应
宪法实践发展的要求,所得出的研究成果缺乏理论的实证性与精确性,使许多理论命题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之中。把定量分析与实证方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研究方法的缺陷,有助于提高
宪法经验的精确性,为宪法学研究取得的成果获得社会检验提供合理的理论依据。宪法学研究中涉及的很多命题不仅需要推理与描述,同时需要以定量分析的方法论证其合理性。
6.强调研究方法的开放性,以综合的思维解决现实的
宪法问题。
宪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诸多的相似,宪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哲学等学科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宪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一方面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知识素材和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宪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研究领域的交叉与重合,也促成了
宪法经济学、
宪法社会学、
宪法史学、
宪法哲学等新的边缘性学科的发展。因此,宪法学方法论要保持开放性,需要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而在研究方法上,解释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哲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亦可运用到宪法学研究之中,这种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多样化与综合化,也有利于以
宪法价值为基础的知识共同体的建立。
【注释】作者简介: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统计了2007年发表的学术论文,除个别学术问题的论述外,没有包括一年来出版的学术著作。本文的写作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冯家亮同学协助作者收集了有关资料,在此表示感谢。
其中,法学类专业期刊199篇,综合性社会科学期刊93篇,综合性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学报34篇和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宪法学与行政法学》42篇。
包括《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现代法学》、《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学》、《中外法学》、《法学杂志》、《法学家》、《政治与法律》、《法治与社会发展》、《比较法研究》、《人民检察》等15种。
在统计过程中,笔者按论文作者论述问题的根据的是法理、规范还是
宪法判例及历史事实,将论证方法分为逻辑论证(主要根据法理)、解释性论证(主要根据规范)和经验论证(主要根据
宪法判例及历史事实)。
在系统研究宪法学方法论的论文中,《关于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思考》一文对宪法学方法的研究现状进行了较全面的总结。参见胡锦光、陈雄:《关于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思考》,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