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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你肩上:英国政府官员依法行政指南(下)

  —— 法官行使裁量权时,将不违反《公约》规定;
  —— 如果欧盟法院适用《公约》或者采用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其欧盟法院的判例对英国法院有约束力;
  —— 在一些案件中,《公约》规定的权利同时也被普通法认可的,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公约》或者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123]
  —— 苏格兰、北爱尔兰议会或政府当局,已经威尔士议会的立法或者措施与《公约》相抵触,法院将认定其“越权”。[124]
  5.30  因此,你不能因为《人权法》尚未全面实施,就可以将《欧洲人权公约》置之一边。几个地方权力法对于地方议会和行政当局违背《公约》的行为,已经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我们将在下一部分的“地方权力的授予”中讨论这些问题。在英国其他地方,《公约》已经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影响,这一领域的判例法在迅速地发展。尤其是,法官们对《人权法》和《公约》文本越来越熟悉,他们很会从已往的判例里边找出《公约》规定的权利。
  5.31  如果你手头的案子可能涉及《人权法》,请审慎地适用法律,并且尽快咨询你的律师。如果问题可能持续相当长的时间,你还要从律师那里随时了解相关法律的最新发展。
  地方权力法
  5.32  现今英国有四个“立法机关”:
  —— 设在威斯敏斯特的英国议会;
  —— 苏格兰议会;
  —— 北爱尔兰议会;
  —— 威尔士议会。[125]
  5.33  中央把某些立法职能下放给这些新的立法机关,但是一些关键领域(如国防和外交政策)的立法权仍然保留在中央政府手里。中央与地方分权的具体界线,苏格兰、北爱尔兰和威尔士三个地方权力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一个共同要求是,无论是部长还是公务员,无论是白厅(中央机关)还是被授权的地方行政当局,都必须确保自己在权限之内行事;否则将构成“越权”。[126]  有关中央和地方分权问题的争议都可以提交给枢密院解决,或者被司法审查。所有的立法机关和行政当局都受欧盟法约束。
  5.34  1998年制定的《苏格兰法》、《威尔士政府法》和《北爱尔兰法》这三个地方权力法都规定,地方议会和行政当局的行为不能侵犯《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权利。这些条款不是从《人权法》全面实施之日起生效,而是从相应的地方议会和行政当局建立之日起就开始生效。[127]
  5.35  因此,苏格兰、北爱尔兰、威尔士的议会和行政当局任何违背《欧洲人权公约》的行为,都是“越权”、违法的。违反欧盟法也一样。
  5.36  《北爱尔兰法》还有一条很重要的特别规定:任何机关如果因宗教信仰或者政治观点问题而歧视任何人,都属于“越权”。[128]
  5.37  威尔士议会只能从事委任立法。委任立法违背《欧洲人权公约》将构成“越权”;但如果它是出于英国议会立法的要求或者别无选择,其行为不被认为“越权”。[129]
  5.38  1998年的三个地方权力法在处理“越权”问题上规定了相同的手段。即,法院或者裁判所可以发出令状,以消除或者缩小“越权”的决定所可能产生的影响,或者暂停执行“越权”的决定,以等待最后裁决。
  5.39  这三部法律都规定,对于地方议会和行政当局违背《公约》的行为,只能由“受害人”提起诉讼。这一点与《人权法》规定的原告资格相同。唯一例外的是,在这里,法制办公室可以代表受害人提起诉讼。有关赔偿要求的处理,同样适用《人权法》的相关规定。
  5.40  在这几个地方权力法之前,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法院就可以审查地方当局的行为,包括地方当局违背欧盟法的行为。这几个法律并没有减损法院的审查权力,反而提供了新的救济方式,包括司法以外的救济方式。例如,中央政府的部长可以命令地方当局停止拟议中的行为,或者撤销违背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的次级立法。[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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