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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民商法学十周年(1997—2007)之五篇

  2003年7月,我进入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现调整设置为上海政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工作,以“专业绝对对口”的求职运气,继续着我的民商法学专业学习与探索。我有幸在美丽的“野马浜”心情舒畅地实践着我的民商法学职业理想。这里有我的善良同事,如恩师长辈,给了我不知多少教诲和帮助;也有我的亲密知己,如野叟、临江眺望等诸君,他们以同胞兄弟般的情感给了我宽容,给了我温暖。当然,不得不特别提及的是我和砝码君的交情,我俩原来是网友,首次见面即结下了深厚的友谊,作为诉讼搭档,我们配合默契,在理论学习的同时体验着社会生活中真实的法学;作为友好同事,我们又无话不谈,煮上一壶酒,聊聊生活,拉拉家常,侃侃学问,这是几乎每周例行之私生活;而电话里的交流,那又几乎是每天必做的事情,往往一聊就是半个小时、一个小时,甚至是几个小时。他写了文章,电话打过来先为我读一遍;我写了文章,电话打过去先为他读一遍,这绝不能用“自恋”、“无聊”和“怪癖”等初级词汇盲目形容,我认为,这是一种对待生活的高级秩序,易言之,这是一种高级境界。
  在单位,我是一个把嬉笑怒骂当作家常便饭的人。许多人说这是一种自由而又善良的处世风格,我赞成此话,因为它符合事实。反过来,长期的自我观察表明,这种张扬而又内敛的个性又有利于民商法学研习。专业对口的岗位,让我有幸继续延长民商法学学习。在该专业领域,已开设“婚姻法”、“民法”、“民法原理与实务”、“民法总论”、“民法分论”、“合同法”、“商法原理”、“商法”、“商法概论”、“票据法”、“破产法”等课程。此外,我在学习商法的过程中,又发现商事社会之治理和规制,除了商事法律规则之外,还有大量的商事政策文件在发挥着积极或者消极作用,也正如法国著名商法学家伊夫•居荣所言:“从整体上看,法律在商法中所起的作用不如在民法中的作用那样活跃。在商法里,真正的主动很少来自立法者,而更多的情况是,立法者仅仅是限于对商人自行发明并得到长期合同实践改进的种种机制加以规范”,“今天,某些规章条例性渊源在民法中所起的作用显见淡然,但在商法里却占有突出地位”。于是,我于2006年申报任意选修课程“商事政策原理与实务”,并于2007年顺利开出,与兴趣受众一起探讨,该课程现已刚刚结束,虽然几乎是在摸索中讲授讨论的,但也同时留给了我继续关注的课题空间。
  责任心是课堂教学和人才培养的思想保证。作为教师,不负责任,不仅对学生是损失,对自己也是损失。既然早就定位于教学科研职业理想,既然选择了高校教学岗位,也有高校提供了实现职业理想的舞台,就必须珍惜这一来之不易的机会。尤其是作为中共党员,始终应该坚持党性原则,以奉献的精神做好教学科研的每一项规定动作和非规定工作。这是最基本的大道理,说出来也是大实话。2005年,我被评为上海政法学院“优秀共产党员”,算是所在单位对我思想政治塑造行为的一次阶段性认可和鼓励;另一方面,良好的教学效果必须以扎实的科研为基础,扎实的科研是确保理论教学质量的根本。因此,在这几年的工作当中,我也继续在科研方面不断学习训练,取得了一些科研成果,当然,在我奉行“不投稿”政策的情况下,这些文章的发表,显著受益于报刊杂志等媒体编辑记者的大力支持,名单长串,在此不予一一罗列。2006年被评为上海政法学院首届“优秀科研奖”,算是所在单位对我科研积极性的一次阶段性认可和鼓励。此外,有了责任心作为教学之思想保证,有了科研作为教学之内容保证,还必须有技巧作为方法保证。在强调案例教学成风的今天,我却继承了在受民商法学教育期间的教学风格,以理论教学贯穿于每一课课,激情又负责任地尽量上好每一节课。2007年,我被评为上海政法学院“教书育人先进个人”以及首届“课堂教学示范岗”, 算是所在单位对我民商法学教学的一次阶段性认可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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