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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收缴车票和撕票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三、  旅客车票是债权凭证;火车票上存在两种权利:一是旅客对构成火车票的这一张纸片的所有权,简称火车票所有权;二是旅客要求铁路企业按照火车票所记载的时间、车次将自己运送到所记载的目的站的合同债权,简称火车票债权。旅客向火车站购买一张火车票,他就取得这张火车票的所有权,同时也就享有凭这张火车票乘车的火车票债权。火车票所有权与火车票债权,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分的,火车票债权的存在以火车票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铁路运输企业按照火车票记载的日期、车次将旅客运送达到目的站,即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火车票债权也因权利之完全行使而消灭。
  四、  旅客车票属于旅客的合法财产; 旅客达到目的站下车、出站时,火车站工作人员要求旅客出示火车票,以查验旅客是否享有资格乘车。这时,火车票债权已经消灭,但火车票所有权并未消灭,其属于旅客的合法的私有财产。
  五、  旅客车票是一种保险合同的证明和报销凭证;铁路旅客车票中包括2%的保险费,持有有效车票的旅客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便有权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旅客无须另签订保险合同,旅客车票是铁路保险合同的唯一凭证。另外,车票在承担保险合同大额凭证同时,还承担了报销凭证的职能。[3]
  ●  关于收缴车票和撕票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铁道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依据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铁道部作为主管铁路工作的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能之一是拟定铁路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国家铁路统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但铁道部就目前制定的相关规定,在旅途结束后其工作人员对旅客的车票回收或撕票行为违背了依法行政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属于超越职权管理的行为,其滥用了职权。
  旅客的车票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旅客对车票享有所有权,财产权等,至于旅客(包括学生旅客)[4]是否将车票用于报销、送人或自己留作纪念,其根本不属于双方运输合同所约定和调整的范围,铁道部门无权干涉,如果检票员强行扣留或撕毁乘客车票,就等于说是侵权,可依法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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