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物(权)法和债(权)法是民法财产法的两大分支,属于民法各论范畴。研究民法,必须耐心挖掘各论之基本原理,也只有如此,才能更深入理解领会民法总论。对此,史尚宽先生甚至认为,“民法总则为民法各编之冠,总汇民法共同适用之原理原则,非将民法各编融会贯通,难以识其原流与体系,而窥其全豹”。鉴于此种认识,史尚宽先生并未采取许多民法作者“多始于总则,次及其他各编”之研习思考,按其说法,是“反先债总、债各,而次及于物权、亲属、继承,最后始重写总则,虽有异于常规,然其中亦不无一理,盖以总则为各编之纲领,必须彻底了解各编之详细内容,而后能豁然贯通,调和综合,于博中求约,繁中求简,以明其表里精粗,知其原委常变,方可领会其运用之妙”。因此,我在学习民法时,特别注重各论的学习。然而,限于当时
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中国大陆文献数量,尤其是
物权法领域更是处于准空白状态,也只好艰难地查找台湾地区的有关物法著作,如史尚宽、郑玉波、谢在全、王泽鉴等撰写的
物权法著述,并且也只能是蜻蜓点水,加之理论基础薄弱,无法做到对阅读的成功驾驭。记得在1998年时,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尹田教授的《法国物权法》、梁慧星教授主编的《中国
物权法研究(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王利明教授的《物权法论》、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出版了陈华彬教授的《
物权法原理》等。但如今,物权法学方面的教材和论著已经相当丰厚了。尤其是《
物权法》颁布之后,更是漫山遍野开了花。现在要想学习
物权法,不愁没有书看。
通览1997,从民法总论到
物权法、债权法的学习,我对民法已经有了初步感觉,并渐入学习之佳境。也许是寒冬出生的缘故,我生性喜欢冬天。在1997年的那个冬季,学习物法和债法,实在是既有欣赏的自然环境,又有满意的人文环境。尤其是当雪花飘飘时,脚踏雪地去图书馆的路上,回忆物法和债法的一些概念和原理,也仿佛格外感觉到理论的天生魅力。过完春节,开学就是大二下学期了,又开设了几门专业课,如
刑事诉讼法由刘广三教授(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讲,刘老师也毕业于北京大学,才思敏捷,功底扎实,新锐观点频出,深受学生欢迎,有“三哥”之昵称,足见其受喜爱程度,自不待言。这里还是重点介绍又一门民法各论课程,即亲属
继承法,即婚姻家庭法和
继承法,由范李英老师(现任烟台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主讲。范老师仍然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毕业,主攻民商法学,尤其擅长亲属法研究以及律师实务。因此,范老师的课堂既有亲属法理论,又有鲜活的案例,课堂教学效果也就显得生动活泼,加之婚姻家庭
继承法与初学者的生活更为接近,从出生起就生活在婚姻家庭中,既享受着父母亲权给予的关爱,又与家庭成员发生着多种类型的亲属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外)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同时,在那个花季时代,可能或多或少地会有恋爱婚姻的想象,有的同学也已经恋爱了,因此难免也更加亲近这样一门民法各论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