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裁决的执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一旦作出,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仲裁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①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②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⑤适用法律错误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的。
5、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庭做出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特定的事由,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核实,裁定是否撤销商事仲裁的裁决。
(1)提出撤销商事仲裁裁决的条件。包括:①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的当事人;②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③当事人提出撤销申请必须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④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2)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包括:①当事人在仲裁前没有达成仲裁协议;②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④仲裁裁决的依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的。
(3)人民法院对撤销仲裁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撤销申请后,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在2个月内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未发现仲裁裁决有法定撤销的情形时,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对于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如果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二)诉讼
1、诉讼的概念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并作出裁判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诉讼是有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通过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并作出裁判,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裁判的实现。所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经济纠纷,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终的决定力,是经济纠纷当事人之间解决纠纷的最严厉的、也是最后的手段。
2、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的法院分为四级,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每一级法院都有按照行政区划配置的。管辖权制度就是要在不同的法院之间分配经济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案件管辖权的分配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是级别管辖,即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明确四级法院各自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第二次是地域管辖,是在第一次分配的基础上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具体落实到同一级的某个法院。
在管辖权分配过程上,遵循以下原则:在级别管辖上,一般来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比较大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由两类: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在地域管辖上,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诉讼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之间的联系。根据以上标准,当当事人的所在地、诉讼标的等在某一法院辖区时,诉讼就由该地区的法院管辖。在起诉时,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此外,还有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如涉及不动产案件的管辖,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等等。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经济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议管辖只能适用于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