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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二)

  (一)仲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是由第三方介入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由于其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便捷性和经济性等特点,使其成为各国普遍接受和采用的一种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对于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如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则不适用。
  2、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是由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聘任仲裁员,并对违法仲裁员予以除名;决定是否受理案件;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或依法指定仲裁员;从事其他与仲裁有关的管理和事务工作。
  (2)仲裁庭。仲裁庭是双方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中选定或依照法律规定由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临时性组织。一般来说,仲裁庭有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的选项任既可以由当事人选定,也可以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或依仲裁规则指定。
  3、仲裁协议
  在仲裁中,仲裁协议被认为是仲裁的基石。因为它既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将经济纠纷提交仲裁的依据,又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受理和审理纠纷案件的依据。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经济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交付仲裁裁决的一种协议。其内容包括:(1)请求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既可以是单独的协议协议书,也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其效力相同。
  仲裁协议订立以后,即产生约束力。对双方当事人来讲,仲裁协议一经签订,当事人便丧失将同一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作为仲裁机构来说,仲裁协议也是其受理仲裁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不能受理。而且仲裁机构必须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仲裁,未约定事项不得仲裁。而对于人民法院来讲,仲裁协议具有排除司法管辖的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4、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这是指当事人依其达成的仲裁将其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解决的行为。当事人申请人仲裁,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仲裁协议;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③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2)审查与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审理与裁决。对于决定决定的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应当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原则上应开庭进行,但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开庭审理。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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