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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刺向隐私权的利刃

  第三,构建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严格责任体系。法律的威力不是来自于原则,而是罚则。首先,应完善一般隐私权法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如何界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责任体系,是该领域内的难题,这与传统隐私权案件责任相对清晰的情形不同,网络的不可控性,使得其责任承担也并应与传统隐私权的责任承担不同,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侵犯隐私权案件的法律责任大致会涉及到以下主体:初始制作者(上传者)责任、传播者的责任、ISP(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ICP(网络内容提供商)责任、BBO(论坛管理者)责任,在具体的案件里应区分情况,划定不同主体对责任承担的大小,界定这些主体如何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明确这些主体各自对于他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义务。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应在此问题上明确,并严格相关主体的责任,构建完善的隐私权保护的责任体系。
  第四,加强隐私保护的政府监管机构。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机构 ,这些机构在性质上多为政府部门,具体负责本国本地区包括网络隐私权在内的隐私权保护方面的事务,起着宣传教育、提供初步救济、性质执法等几方面的重要作用。我国在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方面可以借鉴上述做法。
  第六, 加强自我保护和业界自律。提高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在网络不轻易泄露个人隐私信息,对私人进行妥善的管理。这是防范隐私权在网络被侵犯的有效手段。鼓励保护个人隐私的技术手段的发展,技术手段也是保护隐私的重要一环,提倡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使用隐私权选择平台、匿名技术、加密技术等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
  另一方面就是业界的自律,提高媒介道德素养。目前我国互联网业最主要的一个自律性组织是于2001年5月25日成立的中国互联网协会。该协会的主要成员是从事有关互联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研究院所、高等院校、学术协会以及其它各类组织。2002年3月26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该公约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加入网站有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作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等义务。目前我国一些有战略意识的网站已经开始积极筹划成立保护网络隐私权联盟,这都属于业界对隐私权保护采取的自律手段。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行业自律与自我防范就成为相当重要的保护隐私权的手段,而这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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