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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刺向隐私权的利刃

  谷歌同意斥资31亿美元收购双击(DoubleClick)公司。双击公司不仅从事网络广告业务,还跟踪网民主流群体浏览网页的情况。支持隐私权的人士警告说,谷歌可能会将双击公司和其搜集的个人信息进行汇总。谷歌表示,其网页搜索记录免费服务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其隐私权政策也十分清楚,用户可以选择公司处理其信息的方式。用户对公司的信任是最基本的要素。谷歌还说,搜集个人数据是为了向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搜索及改善其他服务。再如,国内出现的搜人网(UCLOO),只须注册成为网站会员,支付一定费用即可在网络搜索你所需要人的信息,详细到身高体重,生日住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在这里被无所顾忌地贩卖,人们的安宁生活可能因此被扰乱。
  此外,更令人失望的是,不健康的网络氛围,使网络以操盘手的角色,鼓舞着网民成为窥阴癖、疯狂的卫道士,对隐私的窥探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法不责众的心理,使得在网络隐私权遭侵犯时的救济成为困难,无情地揭开隐私的最后一块遮羞布,使得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四面楚歌,如前例中,南京焚狗案网民以道德的名义将焚狗夫妻的个人信息在网络论坛上公开,并继而在网络推手的帮助下,将愤怒无限升级,发泄痛打落水狗的快意,丝毫不觉得这是对他人隐私的侵犯,反而觉得做了件为公众认可的好事!这是法律的悲哀,也是道德的悲哀,我们该如何拯救隐私权,理智地让它保全应有的尊严与神秘?西谚所云: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以行!我们在保障言论与表达自由的同时,是否应该思考如何保障人们隐私的利益不被侵犯?否则,网络就成了助虎为伥的恶魔。
  三、以法律的名义:网络请在隐私权前停步
  有句法谚叫:隐私止于屋门之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视为是早期的隐私保护规则的形象概括,而在网络环境下,这样的约束已经远远不够。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规定专门的隐私权,《民法通则》人身权一节也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规定,这就造成在司法过程中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中规定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应当作为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加以处理的结果。在网络风行的当下,如何在网络环境下保护隐私更显重要,这是值得所有行走地网络上或是飘移于网络之下的人思考的问题,基于对此问题的思考,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第一、提高隐私权保护的观念。古人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在我国隐私权的立法尚十分薄弱的背景下,立法的保护首先在于隐私权保护观念的提高,公众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人们思考隐私权保护的有效途径。有时甚至得考虑对人的本性重新认识,应该接受人非完人的现实,立法时尤其不能将“人”视为完人或要求人应为完人,容忍人们在不危害社会、不危害他人的前提下保留其可能阴暗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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