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宅基地问题的日益复杂化与在解决思路上的重大分歧,一方面是因为当前农村土地制度还不完善,对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不力,这要期待整体土地制度的变革和
物权法的实施;本文不多赘述。另一方面,则是一些农民群众和学者对宅基地的定位和作用认识不清楚,因此才会主张宅基地上市。
首先,按照国家和有关省市的规定,宅基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其面积始终都是有限的。 指望通过郊区宅基地的上市解决大城市的住房问题,既于法无据,也不切实际。一些大城市郊区的小产权房都是占用大量耕地建造的。小产权房的禁而不止,根本原因是当前土地使用制度不完善,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中存在诸多侵害农民权益之处,以及城市房价过高,中低收入群体买不起市场上的房子,导致小产权房有着强烈的需求。而某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为牟取高额利润,以“农村城镇化”或“居住郊区化”的名义,联手在宅基地上进行的房地产开发,更恶化了这一局势。
其次,尽管宅基地的形成有着复杂的历史原因,其实际发挥的作用前后也有很多的变化,但在保障农民的居住权益以及基本生活需要上的的确确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三年自然灾害和割资本主义尾巴的“文革”时代,许多地区的农民正是依靠宅基地和自留地上的瓜果菜蔬得以活命,更不要说借此实现居住权。在改革开放之后,大批农民之所以敢于进城务工,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西方国家工业化早期产业工人的悲惨命运,也是因为在农村有一块宅基地作为后盾。
因此,应继续对宅基地施行特殊保护的政策。但在具体办法上则应该有所改革。国务院研究中心的专家曾提出“尽快明确和赋予农民宅基地以完整的物权”和明令禁止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农民宅基地牟利两项建议,以保障农民的权利。 这比之传统的限制农民一户一宅、不准城里人到农村买房和开发房地产的政策当然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这一建议还是停留在将宅基地看做普通财产的层次上。更为可行和具有永久价值的是借鉴西方的家宅法,将宅基地作为保障农民家庭基本物质需要和生活安宁的具有生存和人格意义的财产,进行制度重构。
首先,要仿照家宅法,明确赋予农民及其家庭拥有一定面积和价值的宅基地的权利。只要是农村居民,都可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宅基地,在登记生效之后,即享有免于债务强制执行、永远占有使用等权利。其次,针对当前宅基地超标和变相占用耕地等行为,必须明确宣布和严格控制宅基地的位置、大小、价值、用途和变动。考虑到建国以后长期实行的工业优先政策,农村为国家建设做出的重大牺牲,以及广大农民进城务工的时间还不长,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有关户主和家庭成员要长年生活于家宅的规定可以适当宽松一些,并可以考虑等到一定年限(如50年)之后,再做类似的限制。至于城市居民是否也可以申请家宅法的保护,则由各省市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