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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判断:知识产权法律解释与政策的契合——对美国最高法院在Teleflex案判决的解析

  三、美国最高法院在Teleflex案对TSM标准的修正
  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人们发现在美国现行的专利体制下出现了专利权过多过滥的现象,这不仅不能促进创新,反而不利于技术开发和推广,甚至引起了对自由竞争的阻碍。人们开始重新审视美国现行的专利制度,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在这样背景下就专利与竞争的协调以及现行专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召开了听证会,并做出了名为《促进创新-竞争与专利法律政策的适当平衡》的报告。该报告认为由于授予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标准过低,问题专利(一些价值不高专利或实质上已处于公有领域的发明)不断涌现,从而阻止或提高了创新成本;专利丛林的不断出现使得防御性的专利与许可变得非常复杂,这增加了交易成本,因而需要对专利制度进行革新。该报告所推荐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缩紧专利非显而易见的判断标准,其认为对非显而易见的适宜判断标准是阻止问题专利出现的关键。那么如何来缩紧非显而易见的判断标准呢?对非显而易见的判断方法动机/启示/教导(以下简称TSM)标准进行改革就成为必然要求。最高法院在Teleflex案的判决正是顺应了美国专利政策的要求。
  Teleflex案涉及Engelgau专利权利要求4,一个可调整的油门踏板装置与固定在支架上的踏板位置电子感应器的组合权利要求。该组合权利要求由两个在先存在的技术组成:一个是可调节的汽车汽油踏板与一个可控制发动机的电子踏板感应器。CAFC认为,地方法院并没有对具体的教导启示以及动机的事实进行认定从而来表明通过现有技术的启示可以在可调控踏板上安装电子控制系统,KSR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表明其有将电子元件与可调控踏板装置结合的动机,并表明该元件“可能已经”安装在踏板装置的固定支架上,但并没有表明存在着具体的确定的将电子装置元件与固定支架结合的动机,因而不能判定Engelgau专利为显而易见而无效。CAFC裁定联邦地方法院在判断Engelgau专利权利要求4时,错误地运用了TSM标准的判断标准。 2006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对KSR案签发调令,审查CAFC所确立的TSM标准是否违法。2007年4月30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撤销CAFC作出的判决,认定CAFC在运用TSM标准时过于狭窄、严格与僵硬,与最高法院先前所确立的判例并不一致,对于一般的发明授予专利并不是专利法下独占权的主题,如果一般创新的结果被授予专利,将会阻碍而不是促进技术的进步。
  最高法院要求在判断组合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时,必须找到一个将已知要素按发明的权利要求方式组合在一起的明显理由,但是法院清楚的表明TSM标准的非显而易见测试不需要表明存在发明权利要求特定(specific)主题的精确(precise)教导,法院认为,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该能够将在先技术的汽车脚踏板与踏板位置电子感应器以该专利权利要求4的方式组合在一起,同时其也能看到这样组合的益处。法院认为对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应采取一种扩张的、具有灵活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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