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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辱性法律惩罚的博弈分析——以深圳福田区警方示众处理卖淫、嫖娼人员一案为研究样本

  羞辱性法律惩罚存在的以上两种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正面功能的发挥,惩罚程度的模糊性使国家权力无法控制惩罚后果,容易导致畸轻或畸重情况的出现。“次群体”的存在也使羞辱性法律惩罚的威慑功能可能无效甚至产生相反的效果。因此,在近代以来,羞辱性法律惩罚逐渐消亡。
  四、结语
  通过运用“信号传递—合作”的重复博弈模型,我们可以理解羞辱性法律惩罚事实上主要是一种信息传递机制,国家权力通过羞辱性法律惩罚向群体传递受惩罚人的非合作者身份,以便利群体对合作者的惩罚。与此同时,羞辱性法律惩罚的实施还向群体中的潜在非合作者传递了法律信号体系背后国家强制力存在的信息,以威慑潜在的非合作者,避免他\她们转化为现实的非合作者。此外,国家权力的执行者还通过实施羞辱性法律惩罚向群体中其他成员有效传达自身作为合作者的身份,以确保国家权力运作的合法性基础。但是,“信号传递——合作”的重复博弈模型分析也表明,羞辱性法律惩罚实施之后,其惩罚的深度与广度都无法预测和控制,并且它不但对与“主群体”对抗的“次群体”无效,甚至还会成为“次群体”中的强有力的反信号,催生和增强“次群体”的存在,这些缺陷是羞辱性法律惩罚逐步消亡的主要理由。具体到深案来说,福田区警方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示众处理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产生了一定的效果(福田三沙地区的色情场所目前已经十室九空),但由于这种惩罚措施具有羞辱性法律惩罚难以克服的缺陷,因此即使不论福田区警方的做法是否符合实在法的规定或是否侵犯了示众人员的公民权利,也是不可取的。
  
【注释】*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杨鸿雁:《中国古代耻辱刑考略》,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上海律师界热议“嫖娼人员示众”事件》,载《中国青年报》(2006年12月16日)记者周凯撰。
埃里克·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沈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
对于囚徒博弈的详解参见〔美〕格若赫姆·罗珀:《博弈论导引及其应用》,柯华庆、闫静怡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9页。
贴现率原本是货币银行学中的术语,常用于表明货币的时间价值。比如说如果银行的年利率为5%,那么存入银行100元,在一年之后将可以拿到105元。同理,如果现在存入95.24元,那么一年后就可以拿到100元。这实际上可以认为一年后的100元相当于现在的95.24元,计算公式为 100÷(1+5%)=95.24,其中5%就是贴现率,95.24则是一年以后100元的贴现值。在“信号传递——合作”模型中,低贴现率的人比高贴现率的人对未来利益更重视,因为当前同样数量的利益对于后者来说更重要,所以前者更愿意放弃眼前的利益而使与他人的长期合作成为可能,因此可以称其为合作者并将后者称为非合作者。这种划分可以得到经济学理论的支持,因为正如个体对商品和服务有不同的偏好一样,对于未来的收益同样有不同的偏好。合作者和非合作者的分类在波斯纳的模型中分别对应“好人”与“坏人”。
埃里克·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沈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32页。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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