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信号体系的法律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相互作用发生各种关系并形成不同的群体,各种群体中会存在不同的信号体系,通过发出同样的信号,人们向群体中的其他人显示出自身作为合作者的可靠性以寻求他者的合作进而确保未来收益的获取。在这些合作博弈中,虽然要求信号必须是成本高昂并可为他人所见,但博弈的本身并没有决定信号的形式,这就意味着信号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是随机的,这其中有太多偶然因素的参合。不过,这同时也并不代表信号的产生必然是无目的的,为了更进一步的理解这一点,有必要将各种社会群体的不同博弈类型整合入一个更大规模的博弈之中,这主要指在各种不同群体合作博弈形成之前,存在所谓的“规范创业者”(norm entrepreneur)宣布某一特定的行为将成为一种信号[⑧],如果这种信号被越多的人所接受并以此作为表明自己合作者身份的标志,那么“规范创业者”便获得了越大的成功且获取越多的收益。从这个角度分析,国家是成为“规范创业者”最合适的选择。这是因为国家是暴力的合法垄断主体,可以动用最多的资源进行信号体系的传播,通过各种媒体(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它所提供的信号体系,同时运用惩罚的权力确保信号体系的推广,这大大缩减了受众获取信息的成本,(迫)使其更容易接受国家推广的信号体系。这种由国家推广的信号体系主要就是法律。
因此,从“信号传递—合作”重复博弈模型的角度观察,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推广的信号体系,人们通过选择遵从法律的方式来向社会中的其他人显示自己作为合作者的身份,同时也向国家执法机构发出信号表明自己的低贴现率,以避免遭到执法强制力量的制裁。并且,如果采用信号的人越多,说明国家作为“规范创业者”的收益就越大,这种收益就是稳定的“法律秩序”。因此,当法律规定了卖淫嫖娼行为违法之后,也就意味着国家通过法律确立了这样一个信号:不进行卖淫嫖娼。不进行卖淫嫖娼之所以可以作为信号是因为人们做到这一点是要付出成本的,这种成本具体表现为女性减少因为卖淫而获得的收入(特定情况下包括男性)以及男性对自身性欲的克制(特定情况下包括女性)。于是,人们通过不参与卖淫和不参与嫖娼的行为来显示出自身的低贴现率,从而与其他同样具有低贴现率的个体合作并获取未来的收益。当然,由于作为信号的行为必须是为人所见的,从反面思考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不遵从信号的行为不为人所见,那么这种掩饰行为同样可以成为正面的信号发送,这也是为什么目前存在许多暗娼以及为什么许多嫖客都偷偷到住所的以外的地方进行嫖娼(深案中示众处理的许多嫖客都是香港人)的原因之一。通过共同用行动持续发出“不进行卖淫嫖娼”的信号,在这些人中就能形成博弈均衡的状态并相互之间构成一个群体,在这个群体中如果有人中止发出信号(比如去卖淫或者去嫖娼),那么该人就会遭到群体中其他人的排斥,甚至成为群体中其他成员展现自身作为合作者身份的工具,群体中的成员会通过对其进行回避,或者表示蔑视、侮辱甚至肉体伤害的方式来向其他群体成员发出自己作为合作者的信号,这样可以避免自身也被归类到非合作者的范畴中从而丧失与其他合作者的未来合作收益。之所以可以这样说是因为这种回避、蔑视、侮辱及肉体伤害的方式会丧失与受惩罚人进行合作并获取未来收益的机会,而且还有可能遭到受惩罚人的报复,所以也具有成本,可以作为合作信号进行发送。这些是羞辱性法律惩罚的功能发挥作用的前提。
2. 功能一:传递信息以便利惩罚
表面看起来,羞辱性法律惩罚是有国家权力实施的惩罚,但事实上实质性的惩罚并非国家权力直接做出,而是由群体进行的。为了说明这一点,需要区分群体对非合作者的“发现”与“惩罚”两个步骤。如果在一个博弈均衡的群体中出现了中止发出信号的非合作者,那么群体对非合作者的惩罚必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发现非合作者。这一阶段是实质性惩罚的前提,如果没有发现非合作者,那么即使非合作者实际上存在,博弈均衡仍然可以维持下去而不需要通过惩罚来维护。第二阶段是对非合作者通过回避、鄙夷、责难等手段进行惩罚,通过排斥非合作者来重构博弈的均衡结构。
这两阶段中都包含着信息沟通的难题,因为构成博弈均衡的群体所涵盖的个体数目往往十分庞大(比如深案中福田区人口至少在数十万人以上),如果仅仅是其中一部分人发现并惩罚非合作者,那么非但发现行为不会给群体带来什么利益,而且惩罚对于非合作者来说也不会造成什么损害,非合作者在信息闭塞的保护下仍然可以继续拒绝发出合作的信号同时获取与他人合作的收益。部分人(往往相对于群体整体来说属于极少数)拒绝与非合作者合作给其带来的未来利益损失并不大,甚至不会超过非合作者通过拒绝发出信号(卖淫或嫖娼)所获得的收益(收入或快感)。于是,国家权力在此显示出其发现非合作者的比较优势,通过专门配备的警察部门,国家权力可以调动必要的资源进行对拒绝发出信号行为的探查,然后对非合作者实施羞辱性法律惩罚,通过对非合作者进行公开处理或施加其他明显的标志,向其所属群体传达非合作者的违规行为,从而使信息能更有效的为群体中其他合作者所掌握,进而才有可能通过群体对非合作者进行惩罚。由国家权力实施的羞辱性法律惩罚便利了信息的沟通,非合作者的身份信息为群体中其他成员所知悉,因此更易遭到群体中其他成员回避与非难。这种由群体实施的惩罚使非合作者显得与其他人格格不入且低人一等,由此感到人格受到了贬损。并且由于他\她作为非合作者的身份为合作者们广为所知,因此之后与合作者们进行合作获取收益也成为不可能,这样就会其今后的生存造成严重威胁并由此产生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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