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是一对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目前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18]
(b)“我们要提倡同地方商量办事的作风。党中央办事,总是同地方商量,不同地方商量从来不冒下命令。在这方面,希望中央各部好好注意,凡是同地方有关的事情,都要先同地方商量,商量好了再下命令。”[19]
(a)段思想后来转化为现行
宪法第
3条第4款的内容[20],成为指导中央与地方关系的
宪法性原则。(b)段实际上建立了党和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的“协商政治”传统,这种传统更深的历史渊源是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协商传统与按政策办事的习惯。“商量办事”长期以来成为中共处理国家各方面事务的重要传统,在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也是一样。这种传统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也是在“法律虚无主义”时代氛围中“政策主导型”政治的必然结果。80年代初进行回归谈判时,虽然经济上开始了市场化的努力,但在政治法律层面,“政策主导型”的政治思维并没有根本改变,“协商政治”的传统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仍然占据重要地位。在此背景下,以当时领导人的政治理解,基本法选择依赖于“协商政治”传统的“政治模式”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而且完全排除建立中央司法主权的可能性,也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是,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特别是1992年确定市场经济目标和1997年确定法治国家目标之后,“政治模式”在处理中港关系问题上的制度性效用日益降低,并且不住地需要中央的慷慨来慰留香港的人心。幸好中国何其之大,香港何其之小,以及二十几年来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中央政治与法律能力的不足,通过经济上的“慷慨”而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但是我们一定要看到:这种中央与地方权利义务的失衡和“
宪法危机”的迭出,所证明的不是基本法模式的优越性,而是基本法模式背后的“协商政治”传统及其支持的“政治模式”的缺陷。苏力在一篇研究论文中也指出,“商量办事”和“两个积极性”的传统应该在新的时期获得法制转化[21],这实际上指明了在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需要逐步摆脱对原有政治资源及模式的倚重,学会进行法制转化并以法律(在操作上即为司法)的模式来处理相应问题,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
3、主权规范理论的简要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