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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商标特殊保护

  (二)保护上市公司商标权的立法展望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虽然企业可以利用一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但现有法律在保护上市公司商标权的问题上尚存在很多不足,需要立法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
  1、改革商标与商号的管理体制,统一立法。建立企业名称全国联网检索体系,实现信息共享,使商号在较大行政区域内能够唯一。对于上市公司应取消商号的区域性,保证其在全国的唯一性。实行商号与商标注册的联机检索制度,特别是驰名商标及上市公司的商号的登记交叉检索制度,避免商标商号化或商号商标化的现象发生。在法律规范方面,将商号作为商业标记的一种放到商标法中调整,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商号的定义和性质,并规定商标与商号的关系,以协调二者存在的矛盾。同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上市公司的商号给与同商标相同的保护。这样可以使解决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法律规范更加体系化。
  2、加强上市公司商标权的保护,确立特殊的法律适用原则。如前所述,上市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上市公司是我国经济运行中最具发展优势的群体,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而商标又是上市公司的无形财富,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因此有必要对上市公司的商标权进行特殊的保护。
  (1)恶意取得绝对禁止原则。如果以欺诈、假冒、引人误解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的商标、商号,即使其取得经过了合法的程序,该取得也应撤销。
  (2)善意取得需特殊标记原则。现有法律只规定了知名商品在后善意取得人的标识义务,这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是不够的。因为上市公司的商标和商号可能在上市公司成立前就已被其他商事主体在其他区域和其他商品上使用,但这些企业的商品并没有成为知名商品。当上市公司发展壮大并具有广泛知名度时,使用与其相同商标或商号的企业可能就搭上了顺风车,这些企业的产品可能就会与上市公司的产品发生混淆,而上市公司又不能根据现有法律要求这些企业作出标识。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建立广泛的善意取得标识制度以保护上市公司商标权的优势地位。如非上市公司在其产品及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明“本公司系……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具有关联关系,请注意识别”等字样。
  (3)扩大保护原则。对于上市公司与公司商号相同或相近的注册商标,采取扩大保护,即上市公司与字号相同或相近的注册商标,采取跨类保护,在保护范围上与驰名商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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