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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与法域的断想

  三、自然-精神-社会:社会法域衍生的必然
  法是人性发展的产物,“自然-精神-社会”既是对人属性的描述,也是对人类法制发展进程的概括。人的自然属性最先进入了法律调控的视野,原初阶段的法也大多与人的自然属性有关。禁忌是处于原初阶段的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禁忌是人类最古老的无形法律,它的存在通常被认为是远比神的观念和任何宗信仰的产生还要早。”[24]人的自然属性主要表现在人的生物本能上,禁忌通过“对人的生物本能的社会控制”调节各种社会关系,[25]原初的法主要以人的自然属性为规制对象。这既反映在某些民族习惯法的遗迹中,也可从人类刑罚的发展史中窥豹一斑。由于受到原始社会血亲复仇传统的强烈影响,残酷的生命刑和肢体刑成为刑罚的最初内容,而这恰都是以极度摧残人的自然属性为目的(最典型者莫过于所谓“宫刑”)。自然法成为前述相关关系的另一例证。且不论后世伦理学、法学对自然法概念的发展如何,但其语源总与人的自然属性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联系。特别是“自启蒙时代古典自然法开始,自然的意义就主要用来指人的自然本性。”[26]“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若此古语被认为是自然法思想的某种表达,则初民们以自然本性为法的理由更为充分。当人类社会在进入漫长的封建时代之后,法制关注的目光逐渐转向人的精神领域。基督教在西欧中世纪几乎完全统治着人们的精神世界,教会法既规定人们的世俗生活更规定人们的精神生活,[27]尤以臭名昭著的异端裁判对人类精神的禁锢最为典型;从秦朝焚书坑儒、汉朝腹诽入律到满清王朝的文字狱,中国封建法制对人性尤其是精神的摧残毫不逊于前者。当然封建时代的法在人类的精神领域也并非毫无建树,萌芽于封建社会末期的知识产权制度就是最好的例证。“对知识产品用法律手段予以保护,源于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即有了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28]而该制度恰是以保护人们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为旨归的。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滋长了人的社会性,社会自那时起便成为人们生活的主要场域。此处的社会可以被视为市民社会的代名词,“‘市民社会’是处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地带……更准确地说,它是同时与自然社会(家庭)和政治社会(国家)相对的概念。”[29]市民社会的建立引发了一系列社会伦理变革,从而形成了明显有别于传统的现代社会伦理。“社会伦理视角也进入了一些法律领域”[30],并几经演化最终形成了社会法域。若将法视为人性发展的产物,则社会法为人社会性的产物,它也充分彰显了人的社会性。合作性是人的社会性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社会法“体现社会互助合作精神,它凸现的是合作性。”[31]例如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典型代表,就以协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为己任,强调国民经济各单位间的协作关系;而劳动法之所以制定了诸多的条款,亦为保障人们的劳动合作关系而作。相互依存无疑也是人重要的社会性,离开了其他人任何人都将不复存在,环境资源法与社会保障法由然而生:前者旨在保护人们共同生活的环境,后者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法学界常将社会法视为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的产物,或者说是“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结果;[32]而在以“人性”为研究视角的法律伦理学中,社会法则被视为人的社会性极度膨胀的产物。“自然-精神-社会”这一对人类法制演进路径的描述既符合史实也符合逻辑。人类在产生之初物质产品极度匮乏,必须以法对人的自然属性进行抑制,否则整个人类社会恐怕将难以维续;封建社会系典型的人身依附型社会,维护这种依附关系既需要物质控制,更需要通过法在精神领域施以高压;资本主义凭借有组织的社会化生产,将所有人都席卷进社会生活洪流中,社会法存在发展的空间也由此产生。当代除刑法中某些强制性规定以外,法已基本不再对人的自然属性做出控制;法不再是调控人们精神生活的工具,这个任务转而由道德和宗教来承担;社会关系已成为法的主要调整对象,社会法与传统公、私法成鼎立之势。然而人类法制发展的进程并未终结,面对当今日益深重的生态环境危机,法不得不向自然做出某种“回归”,而这恰需要以对人性的超越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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