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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条文解析与维权点津(一)

  【维权点津】这部法律的三个立法目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针,对于劳动争议的公正、及时解决具有重要的作用。这部法律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
  二、劳动争议的范围
  【法条原文】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条文解析】这一条是关于劳动争议范围的规定。这部法律专门为解决劳动争议而制定,因此,界定清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这部法律的首要任务。这一条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首先,明确了劳动争议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适用本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以下几类: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言,也属于劳动法领域的用人单位;三是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国务院对其实行聘用者没有特别规定,也是劳动法领域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的范围是,自然人年满16周岁到能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之间,凡是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都是劳动者。
  其次,明确了劳动争议的范围。即,下列六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在实践中,引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一般是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首次明确了此种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合同订立至终止等全过程发生的纠纷。如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不订立,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签订;用人单位无故不履行劳动合同、单方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发生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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