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但此案也为我们留下了继续思考的空间。此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无证搜查和扣押格林伍德放在其住所正前方的街沿的塑料垃圾袋没有违反第4修正案,但同时法院也同时认定:除非答辩人已经表明或表示出他们对垃圾的隐私权的合理期望,并且社会也接受这种期望的客观合理性时,无证搜查和扣押垃圾袋才会违反第4修正案。[15]也就是说,如果答辩人将垃圾放在自己住所的庭院里,或者在有色的垃圾袋外张贴告示不让人收集时,警察在没有获得搜查证的情况下就不可以随便对该垃圾进行搜查或扣押。
由此,我想起一位作者所叙述的另一个有关垃圾箱的故事:有一年,纽约市警察局得到线索,说在某公园一个废弃不用的垃圾箱里藏有一些违禁物品,他们自然想也没想就撬开了垃圾箱,结果发现里面果真有一些违禁物品。但事情的蹊跷在于,警察同时也发现一个常年住在其内的老乞丐。纽约市警察局因此被告上法庭。乞丐的辩护律师认为,这个垃圾箱,对一般人而言,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废品箱,而对他的当事人来说,这个废弃不用的垃圾箱已经被视为他的“家”。纽约市警察局,竟然无视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没有得到法院的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侵犯了一个公民的家。[16] 一个废弃不用的垃圾箱, 在特殊的情况下又被等同于一个公民的住所,变成了这个公民所拥有的私隐权的堡垒。如果没有经过法律熏陶的人,可能公觉得这是一个“天方夜谭”的故事。
此故事给我们的启迪是:我国的警察一方面需要认真学习
宪法和法律有关人权保护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行使其公权力之前必须审时度势,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行事。只有这样,公民的私隐权才能得到真正和切实的保护。这个故事也进一步引出了一个极为严肃的话题:如何才能使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私隐权,而不是滥用警察权和任意侵犯公民的
宪法权利。如果不将此问题提到
宪法权利的高度,“延安黄碟案”还会继续出现。而比较合理的做法当然是学习国外可取的经验,由比较中立的权威机关(一般为法院)根据警察提供的理由决定是否签发搜查证;[17]警察在没有获得搜查证之前,一般不得对有关物品进行搜查和扣押;而非法扣押的物品也不得作为合法的呈堂证据。
“延安黄碟案”发生后,人们原以为通过严肃处理和广泛的讨论,可促使警察严格依法办事。但是不久后又出现了轰动一时的辽宁省兴城市民警和“线人”半夜搭梯入室“抓嫖”导致女主人精神失常案。该案的事实经法院查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