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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上)——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

  以上讲的是《民法通则》不规定物权请求权的根据之一。根据之二,从立法技术方面看,《民法通则》专章规定民事责任,反映了我国立法模式的形成。1982年《宪法》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5条)宪法的这条规定为我国各种法律规定法律责任提供了指导原则。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立法技术方面逐渐形成了一种立法模式:即在一些条款较多的法律中,将法律责任列为单独一章或一节 [44]。从我国逐渐形成的立法模式上看,民法通则专章规定民事责任,不是偶然的。
  根据之三,从社会实际方面看,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长期实行在公有制基础上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在意识形态上“重公轻私”,在法律上“重刑轻民”,“文革”时期民事权利特别是人格权受到严重侵害。“文革”之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法律观念、民事权利观念增强,《民法通则》就是为了适应新时期新需要而起草和颁布的。《民法通则》规定了多种民事责任形式,不仅强调对财产权的保护,而且强调对人身权的保护,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与财产责任形式并列,这是我国“文革”期间发生过的严重侵害人格权的教训的总结,也是适应现代社会发展潮流的表现。如果说《民法通则》是中国的“民事权利宣言”(海外学者对《民法通则》的评论),《民法通则》规定的多种民事责任形式则是实现“民事权利宣言”的法宝。
  
【注释】 《布莱克法律词典》(英文版).美国西部出版公司,1983.1197. 
   〔前苏〕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英文版).莫斯科:莫斯科进步出版社,1984.236-237. 
   张文显.法的一般理论.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164;222. 
   张文显.论法学的范畴意识、范畴体系与基石范畴.法学研究,1991,(3):5-7.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87. 
   转引自:〔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69.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73. 
   〔前苏〕巴格里·沙赫马托夫.刑事责任与刑罚(中译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3;5. 
   韩忠谟.法学绪论.台北:两利美术印刷公司印,1991.69. 
   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34.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3. 
   〔前苏〕巴格里·沙赫马托夫.刑事责任与刑罚(中译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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