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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月亮不比东方圆——读《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

  于此,我们可以清楚地感受到作者在写这本书时的痛苦与艰难,亦可以解读其写作的心路历程:一方面,东西方众多大师和名家就这个课题已经众口一词,达成坚如磬石的共识;另一方面,“法系论”中日本法究竟如何定位仍旧无从厘清。这无从厘清的背后则是认为日本民众愚昧无知、不知为权利而斗争的理论预设。而正是这种理论导致了日本的某些法学家满足于通过西洋法学的镜头,以“贵族”的姿态感叹国民没有“权利意识”或民智未开,却不去现实地推动司法制度和司法机构的完善。对这种现象的厌恶,正是本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于此我们看到了作为一个不唯权威、不怕风险、不满足于如此“过于简单和坚固”的通说”的学者。他始终记着特尔斐阿波罗神殿柱子上刻着的那句话—“人啊!认识你自己”,毅然决然地走上了打破通说的艰难之路。尽管他感到“再也没有什么题目像本书主题那样把自己置于如此可怕而困惑的万丈深渊的边缘”。展现了一个密切关注着现实的学者以己身所学献身法治的伟大精神。当我们通览全书后更可以体会到,大木雅夫教授绝不仅仅是作为一个批判者单纯地解构,他更多的是在思考、在建构,建构东洋法和西洋法的真实形象,并在最后指出法律人当务之急最应该做的是什么。
  那么,作者建构的是不是东西方法观念的真实形象呢?他的“作战部署”是不是天衣无缝呢?笔者认为有些地方还是值得我们细细思量和认真商榷的。比如:古代的东洋人真的有权利意识吗?他们所追求的是非曲直与西方人的权利义务之争真的没有本质的区别吗?
  事实上,至少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中国人的世界中是不存在“权利”意识的(当然也没有“义务”意识),有的只是“名分”——即名义和身份。按照名分的概念,“占有财产的正当性不在于占有者是一个人,而在于这个人的名义和身份”[3]——即由他所依赖的社会关系决定。一个人拥有一定的财产是因为他拥有一定的名分而名份改变后他的财产便会或增或减甚至变成无。于是“抄家”成了古代中国人来说最熟悉不过了的概念。因为“名分”不是绝对的、不可让度的,所以不能算作是“权利”的。同时,我们的政治传统中还有一个与“抄家”相关联的词叫“招安”。千百年来,中国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这个词上达成了高度的公识——即统治者常常通过牺牲一点实物性的权力(官位、俸禄等)换取了反叛者抵抗的权利。于是,天下太平,王朝永固,反抗者也因得到奖赏来的权力洋洋自得。可是,“权利”一词便无从说起。当然,我们也不能由此得出我们的国民素质低下,“缺乏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正如作者所言这一切“是由于我们的权利装置不完善而导致的”。才是涉及法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成的最重要的因素和最应该解决的问题,而不是“在审判组织不完善,没有守法的法官和维权的律师,在诉讼成本太高的社会背景下,去责怪社会弱者的怯懦或向其宣讲‘为权利而斗争’ ”的意义(页157)。因为这实在是一种自以为真理在手便无视别人的、傲慢的、贵族式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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