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2002年生效的新《德国民事诉讼诉法》把原来第139条规定的法官“释明义务”修改为“实质性诉讼指挥”。尧厄尼希教授将之称为“指示义务”。他认为,法院不仅仅应当接受和利用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而且也督促双方当事人使自己的陈述完整,以达到澄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目的,即法院承担指示义务(Hinweispflicht)(〔德〕奥马特·尧厄尼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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