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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政治与政治主权:《香港基本法》主权话语的逻辑裂隙

  基本法第一条声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该条是主权不可分割的、不可出让的主权教义的应用,不仅包括领土权也包括治权。
  第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这里的国家所有,就是主权的领土权,但是中央政府仅仅拥有财产权的所有权权能,财产权的使用、收益权能授予了香港特区政府[5]。
  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基本法自身的意思非常明确,高度自治来源于主权政府的授权,必须依照基本法行使。但是香港基本法实施以来的几次危机说明,香港的一些人士错误地偏执于高度自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把自治往自决(内部意义)上延伸。当大陆人士指责香港人士夸大“两制”,忽视“一国”时,其义含糊,所指不明,因为香港人士并不是反对大陆的社会主义,也并没有主张从中国分裂出去。要明确所指,我们就必须突出中央政府的主权权能,强调“主权——授权——高度自治”的逻辑链条。
  上述条文体现的基本法的形式逻辑如次:1、香港的领土权和治权都属于中央政府(广义);2、全国人大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授权特区自治,在基本法没有明确列举的范围内,全国人大和常委会还可以授权特区行使其他权力;3、特区自治并不违背主权。
  这样似乎在形式逻辑上解决了主权和高度自治之间的逻辑连接问题。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把香港孤立起来分析,并没有考虑中国宪法的整体制度,没有把内地和香港的地方制度进行比较,而且即便在孤立分析的时候,我们也没有考虑授权的范围是否违背主权概念的内在逻辑。因此,第二个命题本身需要进一步论证。如果不能得到论证,那么,“授权”便不能有效地充当“主权——高度自治”的逻辑纽带。支持命题二的是一个合宪性的形式逻辑的论证:1、一切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都应该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2、宪法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的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3、全国人大授权香港自治不违背宪法。由于宪法本身没有限定全国人大授权的范围,因此在形式逻辑上,我们对基本法的合宪性似乎又无可挑剔了。这样,全部的追问最后聚焦到宪法31条上。我们可以这样提问:第31条隐含了什么限定?第31条和宪法整体是什么关系?进一步说,第31条能否仅仅借用宪法之壳(最高法地位),而免于整个宪法的其他条文的拘束?香港特区和其它地区之间在宪法上不平等不是对宪法和主权的普遍性与统一性的破坏吗?这就是基本法包含的第二个主权话语的逻辑裂隙。
  然而,这样的问题荒谬吗?是宪法31条独有的吗?其实,放大而言,在生活世界,特别是在政治生活世界,这并不荒谬,也不是特区问题独有的。那么,这算什么呢?这就是“例外”( exceptional)。西方有一句俗语叫“没有规则是没有例外的”(No rules without exceptions),任何法律要么明确地要么暗含地包括了例外。宪法上最典型的例外情况是紧急状态,在紧急状态下,法制休克,为了维持政治体的生命,一切仰赖主权者决断。香港问题当然不是紧急状态,而是另一种例外,对此还没有专门的术语,我们不妨称之为“疗伤状态”。两种例外状态有本质的区别,主权者分别处于能动性的两极。在紧急状态下主权者直接出场,极端主动(active);在“疗伤状态”下,主权者极端不作为(inactive),而授权地方高度自治。当然,主权者在特区的“疗伤状态”下不能丝毫无所作为,授权不能没有边界,必须遵循主权内在的逻辑。这一点在论文的第四部分将作具体阐释。
  例外当然是对常态的突破,对逻辑的突破。生活世界永远不可能完全按照逻辑来展开。认识到生活世界的复杂性,赋予例外状态合法性,让时间去弥合裂隙,这是一种实践智慧,是中华帝国治理的传统智慧。用常人的经验来说,香港是中华民族身上一个大的创伤,要想修复这个创伤就需要长时间的休养和呵护。例外的概率永远无法从经验世界中消除,但具体的例外必须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被修正或终结,除非例外能够证明规则本身是错误的,否则就不能被普遍化、永久化。在一个国家之内,内地处于“常规状态”或“常态政治”,香港长期处于例外状态(至少在回归之后的五十年之内,这个裂隙被固定化了),这样的“裂隙”状况并不是理想的,应该迟早终结或修正。总之,在我们用主权授权理论来解释基本法的时候,我们不能套用常规状态的思维,正如人们不能用正常的健康标准去衡量一个受伤的肢体一样。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理解“特区”的概念。
  我们用“例外”的概念将宪法31条宪法的普遍逻辑中解脱出来,但是这还不能直接证明香港的特殊性。香港之所以被界定为例外情况,正是因为在1842年-1997年之间被英国占领并统治,中国不能行使主权。为了维持和英国的关系,为了以和平的方式恢复行使主权,保证香港的稳定与繁荣,同时也为了中国内地的改革开放,中国只能对香港“特事特办”。其中或多或少地可见出第一个主权话语逻辑裂隙的遗痕。如果我们把主权逻辑坚持到底,彻底清算英国侵略的旧账,那么即便我们仍然把香港设立为特别行政区,其制度也将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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