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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与法

  通过上述宗教与法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宗教与法作为人类意识领域的两种基本产物,它们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联系使得宗教与法之间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共同性。同时,它们之间又存在着诸多的区别,这种区别又使得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正确处理宗教与法的这种关系,对于我们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起着重大作用。本文将围绕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二、宗教与法的关系
  (一)宗教与法的内在一致性
  从唯物辨证法的角度看,宗教与法都属于社会意识,它们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所决定的,并对社会存在起反作用。宗教与法的这种根本属性决定了它们之间的内在一致性。任何社会意识都要符合社会存在的需要才能够存在下去,法律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而制定的,它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存在的保障,从某种角度说,国家的强制力是公民权力的体现。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的权力来源于社会成员的权利的部分出让,这种权利的出让就形成了高于任何个人的国家权力。公民通过出让这部分权利给国家,以使国家代表他们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因此,国家对法律的承认与实施也相当与公民对法律的认可。那么宗教呢?宗教的存在是人们对于某种超自然的力量的信仰,通过对这种信仰,人们获得心理上的慰藉,从而更加相信宗教,使其得以存在下来。换句话说,宗教与法的存在都在于人们对它们的信仰。人们信仰法律,是因为法律维护了社会秩序,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使人们得以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平等、有序的生活。人们信仰宗教,是因为宗教能够给予人们内心所需要的安慰和鼓励,这是法律所不能给予的,这种安慰和鼓励同样使人们的生活健康而有序。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宗教与法作为人类社会发展所不可或缺的社会意识,它们有着内在的一致性。
  (二)宗教与法的区别
  1、两者对社会发生作用所借助的力量不同
  虽然人们遵守宗教教义和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因为“惧怕”,但这两种“惧怕”却有截然不同的内涵。人们遵守宗教教义,是因为他们畏惧至高无上、无所不知的神灵,正是这种神灵对人们产生了一种精神压迫的力量,使人们畏惧而自觉的遵守宗教教义。人们遵守法律,则是惧怕违反法律所带来的不利后果,之所以会惧怕这样的不利后果,是因为法律有监狱、警察等国家暴力机器保证其实施。只要是违法,都会毫不例外的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宗教发生作用的借力是人们对神的畏惧心理,通过这种畏惧心理,对人们进行一种神力的强制。法律发生作用的借力则是国家的强制力,是对人们的行为的现实力量的强制。两者对人们起支配作用的侧重点和对人们人们规定的义务所指向对象不同。
  从形式上看,宗教侧重于支配人们的内心和思想,法律则侧重于支配人们的外部行为;宗教规定的是人们对于“神”的义务,法律则是规定人们对于社会和他人的义务。此外,宗教一般只是规定了教徒所应该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是以宗教教义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很少甚至是没有规定教徒所具有的权利。法律则不同,法律在规定人们的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人们所享有的权利,法律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之所以宗教只规定义务,而法律集权利和义务于一体,是因为宗教是人们对于“神”的信仰,这种信仰是发自内心的,不用任何其他的力量去保障它实现,正因为是对于“神”的信仰,人们显然不能向“神”索取权利,也无法向“神”索取权利。法律则不同,无论任何法律,都是由人,由统治阶级所制定的,任何法律都应该包括权利和义务,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法律是不会被人们接受的,也不能达到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目的;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法律是根本行不通的,早晚会被历史所遗弃的。因为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不象对于宗教那样完全是发自内心的,毫无理由的接受,他们信仰法律是因为法律在规定义务的同时能够赋予他们一定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体系,维护了社会秩序,维持了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律仅有义务是行不通的,它必须同时赋予人们权利才能被人们接受,也才能达到立法者所期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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